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含税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含税。
一、可以抵扣的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法律主观:
最近几天比较忙,更新比较慢,让大家久等了。第10章的内容比较杂,就不再面面俱到,主要针对一些疑难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我相信有不少学友在做题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题目告诉了我们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增值税税率 为17%, 消费税 税率为10%,要求计算 增值税 和消费税。有的学友可能会这样计算: 增值税=200×17% 消费税=200/(1+10%)×10% 增值税的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消费税的计算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计算应是: 消费税=200×10% 你可能会犯嘀咕了,消费税明明是价内税啊,售价包含了消费税,为什么计算的基数还是销售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1+10%)”呢? 别着急,我们今天的主题就是:价内税和价外税有什么区别?看了下面的内容你就明白了。 根据税收征收原理: 1.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由此得出: 货款(含税款)=销售款(含税款)→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即货款=销售款+税款。由于税款=销售款×税率,而这里的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 税款=货款-销售款=货款-税款÷税率 通过上面的等式进行演算,得出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我国目前的流转税中,增值税采用价外税模式,消费税与营业税采用价内税模式。要注意,对于同一个业务,如果既要交纳消费税,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相同的——都是销售款,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还不明白么?那么换个通俗的方式来说: 流转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的,因此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中包括两部分,一为归销货方的销售款,二为归国家的税款。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购买方在购物时需要同时支付税款,即是这一原理的实际应用。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外税。这种情况下,如某物品标价100元,该货物税率25%,这样,购买方需要支付100+100*25%=125元的款项,才能取得该物品。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所谓的货款中包括了税款在内,购买方无需另外支付税款。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内税。这种情况下,如果物品的标价为125元,货物税率为20%的话,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真正归其所有的销售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两种计税模式下的销货方销售款与税款是一样的,分别为100元和25元,购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都为125元,而区别仅在于税率的不同,一个为25%,一个为20%。这就是说,两种计税模式只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税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对于这个疑点,没有比较合适的单独的例题来说明,所以这里我就不再详细举例了,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两种角度的解释,多少会有所领悟吧! 识记要点 ①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公式不同。 ②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销售款。 ③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款和税款都是一样的;对于购买方来说,支付的款项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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