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资讯 >

小麦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怎么申请的?

转贴一篇文章给你吧:

小麦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怎么申请的?

2011年玉米、小麦、大米、棉花进口配额

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一、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0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9年及2010年有关资料);2008至 2010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9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10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0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法律分析: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421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