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如下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是2009-03-03在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河间市城苑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130984685718540C,企业法人陈素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统一组织进行三农物资、农机具、农产品及三农日用品的购、贮、包装;统一组织进行成员内部的信用、技术、信息等相关的交流互助、培训与咨询;组织进行新项目、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与开发;统一组织进行耕、种、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79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9家。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5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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