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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种类

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及其相关的农业支持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第二,通过农业等部门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第三,对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例如对按合同定购的农产品,直接把平价农业生产资料的差价支付给农民;第四,政府除了利用财政资金直接支援农业生产之外,还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把它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农村提供粮棉油政策性信贷收购资金支持,尝试市场价格方式,即通过政府干预价格方式实施农业补贴;第五,针对农村发生的自然灾害发放救济以及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天保工程等其他项目。这些支持措施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食品安全,在局部地区促进粮农收入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种类

但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农业补贴总量水平并不高,使用的支持措施相对较少,与实现党和政府的农业农村相关政策目标需要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有测算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量可能是个负数(国家财政支农和粮棉油价格补贴总和扣除农民实际负担的各项税费,再扣除农业补贴市场与边境价格之后余额),尤其是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为负数是普遍的结论。按照WTO口径,我国目前使用的绿箱措施只有6项,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计划和支持地区发展,而其他6项别国使用的支持措施基本没有使用,尤其是我国有关农民收入的补贴水平更低,措施使用更少,效率更差。

因此,旨在通过转移支付途径增加农民收入的补贴措施是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措施中最缺乏的。增加农民收入,一靠市场,二靠政府。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如何选择农业补贴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发展与农业补贴水平

在选择我国农业补贴措施之前,必须面对我国财政上可能给予的农业补贴总量空间,它是深入分析我国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探索我国农业补贴手段面临的最大经济约束条件。

1.OECD成员农业补贴与经济发展。从经济发展总量角度考察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比较直观的方法就是看OECD不同成员实施的农业补贴总量在所有成员中所占比重与各自成员GDP在总体中所占比重之间是否一致。如果基本一致,表明经济总量越大,实力越强,农业补贴总量的绝对水平也相对较高,如果二者完全不一致,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总量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相关性。

从总量上分析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支持总量(TSE)之间关系,受到国家规模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弄清经济发展水平与TSE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OECD不同成员的人均GDP和TSE及其TSE在GDP中所占比重进行比较与分析。如果人均GDP越高,人均TSE也越大,TSE在GDP中所占比重也越高,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对TSE影响较大。如果它们之间关系不明显,则表明农业补贴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关系不大(这里的人均水平是指OECD某一成员的全体国民人均水平,而不是农民人均水平)。

为了提高分析的科学性,根据可能获得的资料情况,所使用的数据统一为1999--2001年期间的平均值,其中2001年数据为估计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上述初步结果表明:GDP与TSE完全一致的成员并不多,1999--2001年期间,平均GDP与TSE占整体比重完全一致的成员是捷克、冰岛、墨西哥、斯洛伐克等成员,但总体上来说,在OECD成员中,GDP所占比重越大,TSE所占比重也越大。

人均GDP与人均TSE水平呈现的趋势基本上和总量一样。除此而外,经济总量比较大,人均GDP水平比较高的成员,TSE在GDP中所占比重并不大。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或者团体的农业补贴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现实,一方面农业补贴总水平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盲目地提高农业补贴水平,反而可能使国民经济承受较重的负担。不过,也应看到经济发展水平与农业补贴水平之间也存在不完全一致的关系,并不能用惟一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解释农业的全部支持。

显然,还有其他变量也会对一个国家的农业补贴总水平产生影响。

2.我国农业财政支农水平与经济发展。为什么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观点之一认为我国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时期,国家财力资源流向非农业部门和城市。这种观点实际上强调了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主要是政策选择失误所造成的。但是通过分析,应该承认我国农业补贴水平不高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即使与政策选择有关,但关系可能并不明显。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与国家财力之间“惯性”极大,即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在经济发展历史中逐步形成,这一特定的关系必将继续决定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如果历史形成的我国财政支农总水平的格局不会轻易变化,表明国家财政存量分配再调整有相当大的难度,调整增量是否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可行吗?如果可行、表明我国农业补贴总水平不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状况直接相关,还与国家财政再分配有关。在政策建议上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依据,要求在国家财力增强的同时,应积极争取增量向农业倾斜。

为此,需要检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政收入、广义和狭义的财政支农水平四个变量间的绝对水平及其增量的相关性。如果这些变量间存在着较好的相关性,就说明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严格约束,任何脱离经济发展实际而提出的农业补贴调整都不可行。

通过计算Pearson相关系数,并进行双尾检验,发现无论是我国狭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还是广义的财政支农绝对量,它们与GDP、财政收支等绝对量都呈现出高度相关,且统计上显著,显著水平为1%。这个通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24年财政受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实力的相关系数计算结果表明,我国财政支农总量受到经济总量和国家财力总量的约束。仅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来谈提高我国农业补贴水平可能是片面的。

为了进一步弄清我国财政支农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增长情况的关系,对年度间财政支农增量与GDP增量和财政收入增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计算,结果表明财政支农支出增量与GDP增量之间相关性不显著,但与财政收支有一定的相关性,尤其是狭义的财政农业补贴与财政支农增量相关性较好,Pearson相关系数接近0.6,且统计上具有显著意义。可见,即使是每年的农业补贴增量也与当年的财政收支增量有一定的关系,受到财政收支增量的约束。

3.我国农业补贴对财政负担与其他国家的比较。我国财政预算支持农业在GDP中的比重不但不低,反而明显高于OECD绝大多数成员。2000年扣除农牧业税前的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我国为2.23%,OECD成员为0.68%,扣除农牧业税后财政预算支农占GDP的比重,我国为1.70%,OECD成员为0.59%,可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负担的农业支持并不低,属于比较高的。扣除农业税后只有土耳其和我国水平相差无几。

如果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不足,问题出在什么地方?通过国别间的比较,我国财政支农水平不高,主要是相对于我国农业自身来说的。如果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我国财政支持农业属于高水平的国家。因此,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不能认为我国政府对农业重视不足,财政预算分配一直实现的所谓“倾斜”政策。

相对于农业发展需要来说我国财政支农不足主要是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制约。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最终能否形成力度,说到底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高,GDP基数大,即使花费少量的预算,照样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农业支持力度,从而提高农业补贴水平。

二、价格干预与农业补贴

总体上来说,一个国家农业支持水平与支持力度,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对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业规模的影响程度更大。但是,从农业支持来源或者承担者来说,既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因此,除了财政预算途径支持农业外,通过价格支持,由消费者承担的方式也可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实施农业补贴。尽管WTO成员在URAA约束下,农业市场化使各国政府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下降,但目前世界农产品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仍然处于较高水平。通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农业补贴方式的比较,发现我国价格干预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负数。考虑到我国财力状况,主张在WTO农业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前,我国不可轻易放弃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方式。

1.通过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仍然是很多国家农业支持的主要方式。从目前世界经验来看,以农业生产者为受益对象的农业补贴,目前存在着两种实现方式:其一为通过财政预算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费用承担者是纳税人;其二是通过政府干预价格,使农产品销售价格对于农业生产者有利,一般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参照系,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既可能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也可能不通过财政预算途径,通过购买者价格由消费者承担。

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式的选择上总体趋于削弱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进行支持,但目前这些国家的价格干预仍然是实现农业补贴的重要途径。1999--2001年期间,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OECD成员总体上占到64%。如果把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计算在内,这一比例更高。因此,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仍然以价格干预方式为主实现农业补贴。

不可否认,不同国家由于农业国际竞争力等国情的不同,为实现农业补贴而进行的价格干预力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国家,干预价格的力度相对较小,而农业资源禀赋具有明显劣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的国家,通过干预价格对农业生产者补贴成为农业补贴的主要方式。1999--2001年期间,澳大利亚、美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和36%,而日本、韩国由消费者承担的价格干预而实现的农业补贴占农业生产者支持总量分别为90%和95%。

改革农业补贴方式,世界一些国家确实已经迈出了步伐,但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农业补贴作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的方式仍然没有改变。有些国家通过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原来很高,但下降缓慢,有些国家通过价格于预实施的农业补贴力度反而增强。这种状况就注定了世界性的农业市场化和农业补贴方式调整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新一轮WTO农业谈判屡次陷入僵局就是明证。

2.影响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水平的因素。价格干预进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承担人既可能是纳税人,也可能是消费者。如果政府在政策设计中使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一般都要与边境措施配合使用。边境措施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进口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等。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强,国内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价格可能也会相对较高,消费者购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需要多支付费用,这样,农业生产者可能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而消费者则需要承担额外的资用。反之,边境措施使用力度相对较低,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就相对较少。因此,边境措施使用力度大小与价格干预实施的农业补贴水平基本上是一致的。

日本之所以价格干预给予的农业补贴在农业生产者支持中所占比例高,最重要原因是通过高度的边境保护措施,维持国内粮食价格高水平,使生产者受益。2000年日本的名义生产者保护系数(NPC)为2.97,表明国内生产者的价格水平大约为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不同农产品,生产者NPC水平差异很大。据OECD资料,1999--2000年度,日本的水稻保护水平最高,为国际市场价格的9倍,小麦为国际市场的6倍,牛奶为国际市场的5倍,食糖为国际市场的2格。

关税是构成价格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农产品零售价格的形成,除了生产成本、运输保险费用等外,对于进出口的农产品还包括关税等其他因素。关税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某个国家国内农产品价格的水平。假设某农产品征收关税前价格为P,关税税率为r,则征收关税后农产品价格应为P(1+r)。在关税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关税变化,若变动幅度为△r,关税后价格变化幅度为△r/(1+r)。

以我国为例,加入WTO后我国全部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平均税率将从1992年的46.6%下降到17%,则进口产品价格平均要下降20%多。对于美国关注的肉类、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进口价格平均要下降12.46%。配额管理内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下降幅度更大。关税水平的大幅度下降,就会严格地约束着价格干预实现农业补贴的水平。

出口补贴也影响农产品价格干预对农业进行补贴的水平。出口补贴越多,国内农产品需求水平就越高,价格趋于上涨,对农业生产者有利。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出口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多,补贴水平相对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产品数量少,补贴水平相对较低。

通过价格干预实施农业补贴,除了由消费者承担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财政预算途径由纳税人承担的方式实现。美国长期执行的差额补贴(deficiency payment)政策,就是由纳税人承担的价格干预实现的农业补贴。尽管美国在1996年《农业法》中明确提出要放弃差额补贴方式,但1998年后由于国际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重新开始使用,1999--2000年期间年均使用大约60亿美元。

3.放弃较多的边境措施制约我国农产品价格干预水平。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和学术界讨论农业补贴水平的时候,一般都强调财政支持农业的水平,而不太注重边境措施的水平。

出于加入WTO前美国的压力,我国在边境措施方面的让步相对较多。农业也不例外,农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到1992年时,降为46.6%,到1999年时,进一步降到21.2%。我国还承诺到2004年要将农产品关税税率降到17%左右,其中对美国所关注的肉类、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的关税的平均税率降到14.5%。实行关税配额的产品,配额内税率在1%--10%之间,配额外税率在9%--80%之间。大豆执行3%的关税,且不采取关税配额管理。与世界目前的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相比,我国的关税税率相当低。

我国还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放弃农产品出口补贴,使我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产品出口补贴方面与欧盟等国家相差甚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误以为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实现很强的边境保护,同样保护了农业,或者认为我国一直没有通过边境措施保护和支持国内农业,这些认识的负作用在今后的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国内农业支持保护等方面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农产品边境措施已经降到最低程度,而国外有竞争力的产品又进不来,当然就会引起国外出口商的疑问,中国农业资源禀赋不至于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具有比较优势,靠什么阻碍国外农产品出口到国内市场,中国到底是否真的为市场经济国家?遵守了加入WTO前谈判时所做出的承诺。这些怀疑,显然使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得到承认会产生不利影响。

4.我国多数农产品没有实施价格干预对农业生产者补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等编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可以查出农业生产者生产某种农产品的畜产品平均出售价格。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进出口农产品数量和金额,可计算出单位农产品的边境价格。由于统计上公布的金额是美元,再按照当年的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中间价),就可以推导出我国农产品边境价格,其中蔬菜边境价格为鲜蔬菜价格。单位农产品出售价格与边境价格之比,就是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

不可否认,由于计算我国农产品出售价格,没有考虑到国内市场销售的价格在质量上与出口或者进口上存在着差距,从而导致农业生产者名义保护系数低估。但国内市场价格与进出口价格的显著差异,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在对农业生产者支持手段的选择上缺乏市场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

三、直接补贴的效应评估

直接补贴是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的,它一般直接作用于农民收入,既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发放补贴,也可能按历史的或实际发生的产出发放补贴。如果按历史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数据来发放补贴,实际上就是脱钩补贴,与当前实际发生的农业投入要素或者产出没有直接关系,因而被认为对农业生产与贸易没有扭曲效应。直接补贴与市场价格支持明显不同,受益人明确就是农业生产者,承担人一般都是纳税人。

直接补贴效果评估是一个非常繁杂的工作,其中有很多方法可供选择。考虑到我国直接补贴目前主要局限于粮食品种的探讨和试点,目的仍然在于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而不是我国农业补贴进行到了实质性的阶段等因素,下面将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粮食保护价格补贴水平改为直接补贴后,对农民收入的可能贡献进行估计。

1.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的假定。粮食直接补贴的第一步是假设我国可能会从财政上拿出多少资金对粮食生产进行直接补贴。这实际上同时假定了粮食补贴率是可变的,即先有粮食直接补贴总水平,然后才确定单位依据发放的粮食直接补贴率。

为了简化,假设国家将所有的价格政策性补贴平均水平全部改为直接补贴,那么每年可能用于粮食直接补贴的财政预算可能是多少呢?为了使假设更加合理,考虑到近年来粮棉油价格补贴总体上虽然逐年增加,但逐年增加幅度存在着差异,因而用平均水平代表相对合理;同时,现有价格政策性补贴已经给财政造成一定负担,再大幅度增加的相对性很小。因此,取近几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值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

计算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粮棉油价格补贴水平的平均值,首先应明确期间。那么应该取哪段期间相对合理?尽管我国多次对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长期推行粮食统购制度,其中也制定了类似于市场价格支持的管制价格,但一般以管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损害农民利益为特征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价。

只有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改变,农产品长期保持上涨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才提出价格支持的问题。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轨迹,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到达顶峰,以197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为100,1996年收购价格总指数达到550.1,自此以后基本上是以不同幅度逐年下降。因此,价格支持措施的使用应该是在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才成为必要。

又考虑到1998年中央通过文件的形式提出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封闭运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一般称之为“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到底是以1997年为起始年,还是以1998年为起始年?如果这2个年份的农产品价格政策性补贴水平相差不大,显然以1997年相对合理,因为尽管没有正式文件,实际上价格支持已经发生,如果1997年和1998年价格补贴性政策水平相差较大,应以1998年为起始年相对比较合理。通过1997年和1998年国家财政对粮棉油补贴水平的比较,其中1997年的水平为413.67亿元,1998年的水平为565.04亿元,发现二者相差超过150亿元,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年际间增幅相当大的1年,因此,应以1997年为起始年。考虑到可利用的资料,1997年到2001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水平为567亿元,相对于1992--1996年期间粮棉油价格补贴238亿元的平均水平,平均增速约为19%。

2.对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影响。为了使计算简化,为其他方案提供可比性资料,假设所有的农民都能够获得直接补贴的益处。根据2003年初国家统计局对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乡村人口为78241万人,如果按照567亿元的财政预算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不考虑转移效率,则农民人均可获得直接补贴72.5元,又考虑到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则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48.5元,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为2.8%。这样的比重,也是相当低的。

如果不考虑工资性等非农收入,可以推算出直接补贴可能在农牧业收入中的地位情况(国际一般标准)。根据2003年农村经济绿皮书中的资料,2002年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为1077元,按照100%的转移效率计算的直接补贴可以使农民农牧业生产纯收入增加到1149.5元,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农牧业生产纯收入中所占比重为6.3%。与其他国家农业生产者支持水平相比,也不算高。如果考虑到直接补贴的转移效率,则直接补贴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地位可能更低。

为什么国家要实行出口补贴?

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①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

③粮食援助补贴;

④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

⑤收入保险计划;

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

⑦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

⑧农业资源储备补贴;

⑨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

⑩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

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

一般被称为“黄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中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简称“发展箱”。

主要包括:

①农业投资补贴;

②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

③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

出口补贴,相应降低了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在国际上能争取到更多的买家,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出口补贴基本形式:

1、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其目的是弥补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带来的损失。有时候,补贴金额还可能大大超过实际的差价,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这种补贴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最为典型。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贴总计高达800亿美元。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给予暂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延期付税、减低运费、提供低息贷款、实行优惠汇率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补贴等。其目的仍然在于降低商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出口补贴使本国价格上升:

出口生产者的产品一部分在国内销售,一部分在国外销售,但在国内部分不能享受政府补贴,于是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必须能够弥补这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在国内消费的那部分商品价格会上升。

出口补贴与生产补贴的区别:

出口补贴主要是针对一国产品出口而言的,生产商在获得国家补贴后,可以以较低价格出口到进口国,以占领该国市场。而生产补贴是一国在产品生产时对于生产商进口原材料或耗材而言的,生产补贴其实相对而言比较隐性,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反补贴也包括生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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