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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巨大优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巨大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解决"三农"问题上的巨大优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土地经营制度在解决农业生产问题上具有巨大优势

中国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而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一直是家庭,其生产、交换、积累和消费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的。尽管农户拥有的土地并不多,但无论是在自有的土地上,还是在租佃的土地上,都是以家庭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19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就是从恢复家庭在农业生产的地位开始。当时在全国各地进行探索的农业承包制有三种主要形式: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其中,包干到户是最受农民欢迎的承包制形式,后来也成为新时期全国土地承包的基本形式。它的基本做法是:

“交够了国家的,留足了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那么,农民为什么最欢迎“包干到户”这种形式?或者说,家庭经营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到底有什么优势呢?

1.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的基本特点,在农业生产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中国新时期农村改革的重要推动者杜润生曾这样总结农业的特点:农业受自然界变化多端的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有人细心地、随机应变地以高度主人翁的责任感来照管它;农业的收益集中在最终产品上,这就要求把生产者的利益和最终经济成果挂上钩;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要努力地养地,使生产者从长远利益出发,高度关怀土地。[1]陈锡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农业的生产过程具有特殊性,动植物生命的变化与自然界的变化相结合,这就使得农业成为世界上最复杂的产业之一。农民要在这两个变量的结合中做出正确的抉择,就必须要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必须能够在田间现场随时做出决策。因此,农民不能像工人那样按时上下班,农产品也不能像工业品那样在流水线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标准化的生产。这就引出了一个大问题:怎样才能对农业经营者的劳动进行监督和计量? 人民公社时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过不少措施,如定额管理、小段包工、评工计分等等,但都是因为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才出现了吃“大锅饭”现象。只有把庄稼从种到收的全过程都交给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去负责,才能在不需要监督的情况下也能让农民自觉自愿地全力去做。不是家庭经营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经营。[2]

正是基于农业上述的基本特点,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上才具有独特的优势,这是因为小农家庭是一个集生产、消费、教育、抚养于一体的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土地是这个细胞的经济命脉,男耕女织是它的基本经济结构,它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分工的自然性、决策的灵活性和权威性,这些使家庭经营具有其他经营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乡土中国的民情决定了家庭是中国农业生产、决策和分配最适合的基本单元。

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2008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10574亿斤,比1949年增长3.7倍,比1978年增长70%,创造了用占世界10%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的奇迹。2014年全国粮食生产再获丰收,实现十一连增,总产量达到12142亿斤,比2013年增加103亿斤。据测算,各项农村改革对1978~1984年的农村产出增长贡献率总和为48.64%,其中,承包经营制的贡献为46.89%,可谓是贡献显著。[3]

2.“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适应农民对均平的执着追求,在发展集体经济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新时期的农村改革确立了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但并不是简单地回到传统的土地私有制。在摈弃了所谓“农业社会主义”的狂热追求和“大锅饭”的制度安排后,1970 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依然吸纳了社会主义的新传统因素,这即是对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坚持。因此,农村改革实行的是所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那么,为什么我们在走过了几十年农业集体化的弯路后还要坚持土地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呢? 这就需要把中国城乡二元的治理格局以及小农对均平的执着追求联系在一起。

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无法享受城市单位制下“父爱主义”的荫庇,土地就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压力下,只有土地的集体所有,才能确保农民不失去这一根本。即使在1990年代以后农民开始大规模进城打工,但只要他们因为户籍制的限制而无法真正在城市落户,就仍须为他们保留这一最后的退路。这条退路实际上也是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底线。此外,也只有土地的集体所有,才可能发挥引导农民再组织化,即发展集体经济的作用。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有两条道路:(1)以某些“明星县市”(如浙江温州、福建石狮、广东东莞等)为代表的走个体、私营经济道路的模式,通过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间接使集体经济组织有充足的资金、技术和物资来组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在引导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中起到积极作用。(2)以某些“明星村镇”(如江苏华西村、河南南街村、深圳南岭村、浙江滕头村等)为代表的走集体经济道路的模式,通过在二、三产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企业集团积累资金,直接壮大集体经济,带动农村建设、农民富裕以及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承包合同和村民自治制度在解决农村治理问题上具有巨大优势

在新的“三农”问题视野中,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是治理问题,涉及到如何处理城乡关系、工农关系,如何在农村进行社会整合与社会动员,如何在农村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等诸多方面。

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垄断了各种社会资源,并通过公社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农民在政治上高度依附于国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高度依附于人民公社,在人身上高度依附于从公社到生产队的各级干部。而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特别是人民公社制度终结以来,家庭成为农村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超经济权力从生产领域退出,农民不仅获得了经济自由,而且获得了人身的自由,获得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与此同时,家庭也成为国家对农村进行治理的基本单位。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乡政府的职能是“制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级经济组织和农户下达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销售任务,监督各级经济组织和农户执行与国家签订的经济合同”等。[4]而所谓“生产计划和销售任务”都是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的。土地既然此时成为家庭最基本的利益载体,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就不单纯是家庭与村集体之间的租赁契约,它在一定程度上就如同集体化时期的口粮和工分分配一样,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在人民公社解体后对农民进行治理的一个枢纽和杠杆。农户是通过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从而获得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因此,国家和集体在新时期对农户的治理关系首先就体现在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而对农业税和集体提留的征收上。不仅如此,国家、政府、干部往往还通过土地承包这个关节将种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治理目标加载到农民的头上。对政府和干部来说,承包合同成为他们手中力臂最长的一个杠杆。通过这个杠杆,计划生育、农田基建、农业补贴、修桥修路这些通常难以实现的目标,往往都是通过这种间接而省力的方式去达到。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为种种复杂的权力关系的一个集结。[5]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海选”、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四个民主”的具体体现被写进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中。这部法律正式推行后,村民自治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使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行使,农民的基本意愿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伟大创造,是中国几千年来未曾有过的草根民主实践,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标志。

(三)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制度安排在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上具有巨大优势

在新的“三农”问题视野中,中国农民问题的重点是农民增收问题。

为了长期地、可持续地增加农民收入,我国采取的最主要的办法是:通过转移农村劳动力来克服农产品收入弹性低、价格弹性低的特性对农民增产增收的限制。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在其著作《解读中国经济》中用大量统计数据表明:农业劳动力数量与农业收入增长基本上呈相反的趋势,在农村劳动力得不到转移的情况下,农民收入自然增长缓慢。而从我国情况看,“十一五”期间,农民收入实现“七连快”,就是连续七年都保持了持续较快幅度的增长。2014年农民人均收入达到5919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10.9%,高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增幅,这是历史上少有的。200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比是3.23:1,2014年还是3.23:1,也就是说,这五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比没有持续扩大。这也是难能可贵、历史少有的。这种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我们顺应时代潮流,科学制定了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建立劳动力有序转移的户籍政策,充分体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中的优势。

中国银监会2月2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了11.77万亿元。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期间,银监会将继续发挥农信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深入推进农村金融均等化、农村金融创新等工作,加快推进“三农”金融服务发展。

 

 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完备

 

 银监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2.63万亿元,占全年全国7.59万亿新增人民币贷款的30%以上。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以来,银监会一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力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投放力度。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395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349家,另已批准筹建11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县域经济,83.9%的资金投向了“三农”和中小企业。

 

 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完善,金融产品有所创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银监会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各类农户、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村市场主体的生产发展。截至2010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余额达2.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3%,每年得到贷款的农户数在6500万户左右,受惠农民3亿多人。

 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产品――“小额信用贷款”得到了大力发展和推广,受到农民欢迎。截至2010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3111亿元,比2005年末增加1515亿元。

 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31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已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尽管“十一五”期间“三农”金融服务快速发展,但受农村经济天然弱质性和农村改革发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据了解,受城乡金融业务风险收益差异影响,我国的信贷资源仍过多地向城市倾斜,仍然存在资金向大银行集中的“虹吸现象”和资金向城市集中的“马太效应”。

 对于农户相对大额的、长期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少地方还存在“贷款难”现象,农村金融服务在提高农户信贷覆盖面和满足度上仍然还有很大空间。

 尽管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但目前全国还有2312个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部分采取流动金融服务方式的乡镇仍不具备“存贷汇”基础服务功能,无法充分满足当地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此外,农村金融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城市业务,特别是面向广大分散农户提供的普惠式金融服务,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问题尤为突出,未来还需进一步构建和完善相关政策。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十二五”期间,银监会将着力推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继续发挥好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不改变,适应现代农业经济发展要求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切实增强服务功能。

 ――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培育步伐,积极探索集约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强化大中型商业银行支农社会责任。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网络、信息等优势,在稳定现有县域机构网点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三农”金融服务。

 ――着力拓展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按照农业政策性银行方向,引导农业发展银行深化改革,增强在商业性金融难以覆盖领域的信贷服务功能。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继续大力发展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社)团贷款,进一步拓展小额信用贷款的适用范围。继续做好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贷支持,加大对各类农产品生产、家电下乡、农机购置、小城镇建设等多个领域的支持力度,全方位加强对现代农业各链条和环节的信贷支持。

 ――继续推动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和业务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对农村金融的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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