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
现在改征增值税了.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在国税局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购进方是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12〕75号)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文还讲解了具体的会计处理,企业要深入研究方法与技巧,我们一定要熟知相关的操作,然后按照步骤操作,这个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作用有哪些
属于内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作用有以下几点:
1、是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可以将社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后理性地传递给政府,并将政府的农业政策传达给社员;
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
4、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
5、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6、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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