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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将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符合吉林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业、养殖业(食用类)未加工或初加工的产品。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种植业、养殖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管理,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事业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开发上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设置标牌。标牌应当注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名称、品种、品牌、面积、生产单位、批准日期、有效日期、产地位置等。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和改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的义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基地水源附近排放和倾倒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弃置其他有害物质、倾倒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农用水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十二条 不得建设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已建设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附近的项目,不得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正式发布的各类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真实地记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的品种、数量、时间、产地环境、保护措施、防疫、检疫以及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运输等情况。第十五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产品自检制度。不得将自检不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第十六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不得将已造成污染的无公害农产品进入无公害市场销售。第十七条 无公害农产品科技推广部门应当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及使用农业投入品技能进行培训。第十八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使用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和赤眼蜂、白僵菌等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九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和目录。第二十条 禁止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二十一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省级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市无公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第二十三条 未经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名义经营农产品,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或字样。第二十四条 禁止假冒、伪造或转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及未经批准扩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范围的行为。

农业防治就是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技术环节加以适当改进,创造有利于南瓜、西葫芦生长发育、不利于病虫害发生和为害的条件,从而避免病虫害的发生或减少为害,是进行无公害生产和丰产丰收的根本措施。农业防治最能体现“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是综合防治的基础。其常用措施包括:

(1)选用抗病虫品种,提高种子质量 南瓜、西葫芦不同品种对同一种病害或虫害的抵抗能力不同,通过选用抗病虫品种防治病虫,实质上是利用其本身遗传上的免疫力或抵抗能力来防治病虫,因而具有治本的作用,对于防治病虫害、生产无公害蔬菜产品具有明显的效果。在生产过程中要针对当地病虫害的发生规律、主要病害的类型,选用适合当地栽培的、具有较强抗病性的良种,最好选用高抗、多抗的优良品种,这对于防治病虫害、生产无公害蔬菜产品具有明显的效果。目前,各种主要蔬菜基本都培育出了具有抗一种或几种病害的品种,在生产上已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由于种子是病害重要传播途径,使用无病种子或脱毒无性繁殖材料,自然会收到良好的防治效果。所以要提高种子质量,使用无病种苗并建立无病留种田。无病留种田应给以最好的栽培管理,并要彻底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

(2)合理安排播期及轮作倒茬①合理安排播期,避开病虫害出现的高峰期。通过提早或延缓播期,使生长期错开病害、虫害为害的高峰期,同时要注意躲过病虫易发生的气候条件,从而避免或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②改革耕作制度,合理轮作倒茬和间作套种。耕作制度是作物种植制度以及相应的用地和养地制度的综合技术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合理配置作物种类,因地制宜地确定轮作、间作、套种、复种等制度,在有限的土地上既可提高当地资源的利用率,增加作物的多样性,又有利于互补,降低自然灾害对作物生长的影响;控制化学物质的施用量,减少污染;处理好用地和养地的关系,可全面改善农田营养物质循环、耕层结构,减少和避免土地劣化进程;合理调节和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实现作物可持续增产。

轮作倒茬是南瓜、西葫芦无公害生产、防治病虫害的有力措施,尤其是对土传病害和单食性或寡食性害虫防治效果显著。对于病原物来讲,每种病原物都有一定的寄主范围,合理轮作换茬可以使病原物得不到寄主而数量减少直至消灭。此外,轮作倒茬还有调节地力、改变根群微生物种群的作用。因此,合理轮作倒茬能使植株生长健壮,发挥其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

③翻耕土壤,合理耕作,消灭害虫和病原物。翻耕土壤可以直接消灭或减少土栖害虫及土传病害的病原物。深翻可以把残留在地表面的病残体、菌核、表层土壤中的害虫蛹等翻埋到土壤深层,促进病残体的分解腐烂,使潜伏在病残体内的越冬病原物加速死亡,使菌核不能萌发出土,使害虫蛹不能羽化越土。同时,翻耕土壤还可以把许多土壤中的害虫和病原物翻到地表面,使之暴露在不良的气候条件和天敌的侵袭下。

(3)科学地栽培管理①推广平衡施肥技术,科学合理地灌排水。平衡施肥技术详见施肥问题。而水对各种蔬菜作物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灌水、排水的目的是保持菜田良好的土壤水分状态。土壤缺水,易使土壤中盐分增多,矿质元素的移动性降低,使蔬菜缺水的同时出现缺素。而灌水过多或下雨后排水不畅出现积水,不仅直接影响土壤中病原菌、害虫的活动和扩散,而且会影响作物根系的呼吸,并增加菜田小气候的湿度,诱发和加重病虫害的发生。因而改变大水漫灌的灌水方式,推广滴灌浇水、膜下暗灌浇水、渗灌浇水等浇水技术,也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措施。

②合理密植与植株调整。合理的密度是丰产丰收的保证,必须有合理的栽培密度,达到既有利于个体发育、又有利于群体生长。密度过稀,产量不能保证;密度过大,植株徒长,枝叶幼嫩,有利于病原菌侵入和害虫为害,同时,密度过大造成植株间通风透光不好,湿度加大,能诱发和加重一些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要在甩蔓时及时吊蔓,并去除老叶,如不及时绑蔓搭架和整枝打杈,就会造成叶片间互相遮荫,增加植株间湿度而诱发加重病虫害的发生。

③中耕除草,清洁田园。中耕可以改变田间小气候,使植株生长的环境得到改善,抑制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也有直接消灭一些病虫害的作用。中耕还是除草的重要手段,中耕消灭了田间杂草,也就随之消灭了在杂草上越冬的多种病虫。

当田间出现中心病株、病叶时,应立即拔除或摘除,防止传染其他健康植株,这在设施栽培条件下更为重要。也可用药喷施中心病株及其周围的植株,对病害进行封锁控制,避免整个棚室内用药,以免空气湿度过大,又给病虫害的发生创造有利条件。

④适时采收,合理贮运。南瓜、西葫芦果实长成以后应及时采收,此时果形、果色、口感俱佳,如采收过迟,果实过于成熟,其对病害的抵抗能力下降迅速,容易受软腐细菌侵染而腐烂。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碰伤和压伤,贮藏要保持低温、通风、干燥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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