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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增本土确诊32例,无症状228例,此次疫情防控有哪些难点?

西藏新增本土确诊32例,无症状228例。目前,全国部分地区出现疫情,疫情严重的重点省份疫情防控初见成效。部分省份部分城市疫情仍在继续发展。海南、新疆疫情防控成效显著,新报告感染人数持续下降,疫情进入消除阶段。当前,西藏疫情形势总体稳定,日新增确诊病例数和发病面积呈下降趋势,疫情风险总体可控。但每天新增感染人数仍处于高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

西藏新增本土确诊32例,无症状228例,此次疫情防控有哪些难点?

西藏自治区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做好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八项措施。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每人600元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要及时足额发放。将因疫情造成基本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援助,同时加强对移民的援助。明确疫情期间,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可通过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方式无联系申请,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保障机构中老年人和孤残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全区80家养老服务机构和11家儿童福利机构严格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各项防控措施。

加强市场调控,稳定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密切关注社会舆论,统一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及时澄清虚假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防控知识普及,宣传健康饮食,引导人们保持个人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保持日常生活规律和健康心态。要保护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关爱抗疫第一线的专家和医务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后顾之忧,保障人员健康安全。

法律主观:

《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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