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糍粑是初级农产品吗

糍粑不是初级农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糍粑是初级农产品吗

糍粑流行于中国南方地区。贵州、重庆、四川、江西、湖南、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陕西等省市都有,又以河南潢川、江西九江、福建南平最为盛行,其中又以广西梧州的做法最为特别。安徽南部也有,主要是在重阳节的时候,作为节日食品供客人品尝。

糍粑的地区特色

多数地区的人习惯于在腊月打糍粑;在梅州客家地区每逢传统节日或家庭喜庆;四川地区的人在中秋节前制作,象征丰收、喜庆和团圆,是中秋节和月饼齐名的必备佳品。在四川民间一些地方,在糍粑中加入桂花捣制成月桂糍粑,蘸上炒黄豆面和白糖吃,味道清幽淡雅、甘甜爽口,别具一番风味。

另一些地方在热糍粑中裹入熟红豆等豆制品、加入适量食盐,切成椭圆状片块放到熟菜油中油炸,作出的红豆油糍粑,色、香、味俱佳。湖北地区的人们也习惯在腊月里打糍粑,将糍粑切成长条状保存,待吃时再切成片状。

引言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那么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呢?食品企业在制作和审核此类标签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现在就给大家分享下我个人的经验之谈,希望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生干大豆到底是不是农产品?

说说的亲身经历吧,刚毕业作为一个菜鸟进入食品行业的时候,公司因为经营的生干大豆(以下简称大豆)标签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在某地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下架并罚款,但是当时所在公司也是合法从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且副页明细也是明确标注了大豆的,结果一个质量部忙的不可开交,一边派人出差去某地监管部门沟通,一边找发证机关协调解决问题。

1、食用农产品生产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下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书中明确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食品安全法》最早立法于2009年,但是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做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均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而不仅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所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法“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农产品的销售时无需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2、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法律风险

标签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属于标签错误呢?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原农业部2006年10月17日发布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分工,农产品标签应当是优先需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鉴于《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销售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目前有效的3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都没有生干豆类这些食用农产品的身影,所以食用农产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在标签上,对企业还是存在一定的法规风险的,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农产品销售厂家也都没有在标签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图1某电商平台销售的某品牌大豆图2某电商平台销售的红花生米

:上图为在电商平台品牌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签均没有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1、食用农产品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定义了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同时只是简单的定义了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

食用农产品:是指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所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肯定是包括食用农产品的,但是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我们还是很难区分出什么是食用农产品,比如目前消费者比较喜欢的干制红枣产品,到底是不是属于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呢?其实和我们同样头疼的也有监管部门,因为我们之前也遇到过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食用农产品的认知不一致,认为所有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必须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基本这类问题通过沟通解释都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接下来就从下面四个方法教大家如何鉴别食用农产品。

2、食用农产品确定方法

a、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确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规定的分类目录来进行区分,目前目录中公示了32大类产品的品种明细,凡是品种明细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的产品,都可以确定为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这个也很好的解释了干制红枣、桂圆、葡萄干等为什么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疑问。

图3水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b、查询监管部门的复函来确定

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质检总局关于农产品的复函,可以登录食品伙伴网法规中心,并搜索农产品或者生产许可等关键字,即可查询到哪些产品是监管部门明确为初级农产品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图5速冻鱼、虾、蔬菜等为初级农产品的复函图6速冻牛、羊、猪等畜禽肉为食用农产品的复函

c、通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

我们日常在计划要生产某个产品不确定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时候,可以尝试向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所以小伙伴们要向监管部门索要并保留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回执,这个回执对大家今后处理标签投诉还是非常有用的。

d、向属地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请示

如果小伙伴们现在已经在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当时也没有索要保留回执的,可以选在向属地的发证机关或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请示,可以详细描述下原料和工艺,模板给大家放在下面了,这样就可以保留监管部门的书面回复,以备不时之需。

图4初级加工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函模板

三、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

目前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规定了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日期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和其他标示内容的要求;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则规定至少应该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标准有规定时)、食品添加剂(使用时)、贮藏条件(与保质期有关系时)的要求的。GB 7718和GB 28050整体上高于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这里也鼓励大家按照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来进行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设计,但是审核食用农产品的标签一定要注意切忌不能出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否则存在被客户、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风险,需要避坑的两点,第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标签中需要标注农产品的产地为农产品收获的地址;这个GB 7718中所说的“产地”存在冲突,所以建议大家标注“原料产地”或“原粮产地”,以示区分,具体见图7,第二,部分食用农产品有单独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特别注意标准中对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比如大豆需要标注收获时间。

图7 GB 1352-2009 《大豆》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图8某品牌黄豆(标签正面喷印了生产日期和收获日期)图9 某品牌黄豆标签(同时标示了食品产地和原粮产地)

四、小结

总的来说,我们在日常制作和审核食用农产品标签的时候还是需要分三步走:

首先需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的释义来初步确认生产经营的对象是否符合定义;

其次就是按照上面介绍的四个方法来确定他到底是不是食用农产品;

最后当然就是按照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来制作和审核标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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