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_酒类标签标示管理办法(2)
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制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生产(含加工和改装)和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对酒类产品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厦门市酒类专卖局依据本规定对本市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酒类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补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但不包括经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有计划地调控酒类发展,鼓励生产名优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厦门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的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从事酒类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厦门产业政策;
二 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 具有确保酒类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
五 酒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持有批准文件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条 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在酒类标识上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原料、保质期、酒精含量等内容。
酒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文字的,必须注明授奖等级、授奖单位和时间。
第十二条 联营生产名优酒,应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产品检验标准,并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三条 开发酒类新产品,应当在该新产品出厂销售前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备案。
第十四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和销售情况每半年一次报厦门市酒类专卖局。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 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 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 有较稳定的销售 渠道 ;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酒类批发,应当向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及坚持商业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核。核准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当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进口酒类批发业务,须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和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并经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特别核定。有权批发进口酒类的企业名单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公布。经核准设立的口岸收购站,应当将收购的进口酒全部销售给具有进口酒类批发权的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进口酒类零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 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四 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酒类零售,应向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申领《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颁发《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持有《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者,方可从事进口酒类零售。
第二十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者销售酒类;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未经审核批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购进酒类。
第二十一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的质量证明和验收产品质量。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
禁止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酒类应当在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监督下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国产名优酒类和进口酒类的展销活动,须经厦门市酒类专卖局批准。第二十四条 酒类运出厦门市,运抵地要求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承运人可向厦门市酒类
专卖局申领酒类运输许可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每二年审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对酒类进行检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酒类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可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
二 无《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从事进口酒类零售的;
三 未经厦门市酒类专卖局核定从事进口酒类批发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责令限期报备,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厦门市酒类专卖局、工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 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产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0%至50%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市酒类专卖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的《厦门市酒类专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检查
1. 保健食品的名称
2. 保健食品的标志与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4. 配料表
5. 功能成分及营养成分表
6. 保健功能
7. 适应人老年
8. 食用 方法
9. 存储方法
10. 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11. 执行标准
12. 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13. 特殊标识内容(以上来自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14. 生产许可证编号(来自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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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没有标签发走了
1991年6月,欧共体首次通过法律规定,只有那些严格按照规定方法生产出来的农产品以及加工品(其中有95%是有机农产品成分),才允许冠以有机农产品的标签,有关企业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欧洲约有16000多家有机农业企业,其中,法国4000多家,居世界首位,德国2600多家,瑞士1900多家,意大利、奥地利各1200多家,瑞典1000多家。目前,世界每年生产的有机农产品约有3/4是西欧消费的。其中,消费水平较高的有奥地利、瑞士、英国、卢森堡和德国,其用于有机农产品的消费支出占其食品消费总支出的1%左右,丹麦、荷兰、比利时、法国等为0.5%左右,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等不到0.2%。
据估计,到21世纪末,对环保农产品的需求将比现在增加5倍。因此,环保农业将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出口国除了欧洲的一些国家外,主要有美国、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非洲、南美洲一些国家也生产一些生态农产品,几乎全部用于出口。环保农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但产量较低,因而,其价格较贵。
我国有数千年传统农业的精华技艺。例如,实行精耕细作,通过轮作、间作、套种等提高单产,充分利用农家肥料,种植绿肥,用地养地结合等。但是,长期以来对环保农业的认识不足,受西方石油农业思想的影响,在人口不断增长的压力下,不得不毁林、毁草开荒,围湖围海造田,导致水土流失,地力衰退,土地沙化、碱化等,使生“猪—沼—田藕”的绿色生态链态平衡失调和生态环境恶化。尤其是近年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加速了城市污染工业向农村扩散。一些农产品由于含过量毒物而不能食用,直接影响出口创汇,危及作物和人体健康。
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环保农业,闯出一条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路子。可喜的是,我国在平原地区,利用秸秆、粪便等努力发展沼气,供照明做饭取暖,并用消过毒的饲料和鸡粪喂猪,用沼气渣养鱼,用沼气肥下地,既增产了粮食,又促进了畜牧业发展。牲畜的增加,又推动了沼气的发展,形成了以沼气为中心的多层多级高效生态农业体系。
美国也正在探索一种农业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它将轮作、翻耕整地、施肥和防治病虫害技术综合配套使用,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目的。美国国会为此于1990年10月通过了食品、农业、保护和贸易法案。它将持续农业定义为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动植物综合生产系统。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能满足人类对食品和纤维的需要;提高和保护农业经济赖以维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最充分地利用非再生资源和农场劳动力,在适当的情况下综合利用自然生态周期和控制手段;保持农业生产的经济活力;提高农民和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为实施该方案,美国政府成立了持续农业顾问委员会;实施农业水源质量奖励,对那些采用保护性耕种方式的农民提供补贴;鼓励农民实行轮作;实施综合农场管理,鼓励农场种植大豆、燕麦等作物,如果种植面积不低于其基本种植面积的20%,农场依然可获得政府补贴。另外,政府还在全国实施持续农业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以促进这一新模式的施行。
可以申请撤回货物。
初级农产品,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例如蜂蜜,小麦。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叫初加工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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