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2%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强调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的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所以在购入时按票面的金额和税额外处理:
借:原材料—X原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部分]
贷:原材料—X原木
扩展资料:
应交税费核算规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③、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百度百科-应交税费
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的出处并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别开来是品牌经营最基本的作用,是生产经营者给自己的产品赋予品牌的出发点。现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城市的超级市场中有众多的同类农产品,虽然是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的,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的时候,往往很难分辨出两种同类产品的区别。
现在一些地方开始注重农产品注册,但多数缺乏地域特点,往往是别人注册什么商标,自己也跟着注册什么商标,没有发挥自己当地产品的特点、优势,这种“跟风”效应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重复性竞争。造成了“一种特色产品,多个注册商标”的分散局面,没有发挥产品商标的优势,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也有很多不同农产品的品质差异相距甚远,即使有两种品牌的农产品都能达到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甚至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仍可能存在很大的品质差异,如风味、质地、口感等。这些差异是消费者无法用肉眼识别的,消费者也不可能在购买之前都亲口尝一尝。所以,消费者就需要有容易识别的标志,这一标志只能是品牌。
中国很多生产者对于如何提高产品品质根本无严格意义上的实质性举措。生产方式仍然沿袭以往的散户经营,化肥、农药的使用仍无标准可言,产品上市也没有什么包装。这类品牌且不说是否符合健康环保标准,单外表就让人无法识别,只能凭商贩口里的大声吆喝。不要说走出国门赚取外汇,就是在国内,这类产品的市场前景也让人担忧。
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用品,需要了就去买了,人们不需要的话做再多广告也没有用
我们在媒体广告中,看到的更多的是工业品的广告,对于农产品的广告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生产者认为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用品,需要了就去买了,人们不需要的话做再多广告也没有用。
不重视品牌的推广宣传,尚未有意识地利用媒体广告、公关宣传等来全方位塑造品牌形象。品牌的知名度极低,没有与客户建立良好和稳固的联系,更谈不上树立名牌优秀企业形象和利用名牌获取丰厚的利益回报。
其实,农产品不仅需要品牌,更需要品牌的整合传播,就是要增加对品牌产品的宣传投入,要善于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网络营销、专题报道、展销会和公共关系等多种促销手段,进行品牌的整合宣传,提高公众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做大做强农业品牌。要重视现代物流新业态,广泛运用现代配送体系、电子商务等方式,开展网上展示和网上洽谈,增强信息沟通,搞好产需对接,以品牌的有效运作不断提升品牌价值,扩大知名度。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805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