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蔬菜产品流通要求
法律分析: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的产品质量全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国有粮食部门。农产品流通功能的承担者是国有粮食部门和农村供销合作社,一直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农产品流通体系就是用现代高新技术武装,采取现代组织方式,服务农产品全球流通的重要平台。
法律主观:
农药流通环节是不免税的。生产环节也只有列明的农药可以免税。对于流通环节中产生的收益,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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