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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

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因此,没有标准,就无所谓质量安全;没有标准,就无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制定(修订)的要求以及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主体。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以科学、技术、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所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共同遵守的技术性文件。在我国按照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类。按法律的约束性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其中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如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的残留限量,农产品中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允许量,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的规定,对农药、兽药、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物质的使用规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农业标准体系中涉及农产品安全和质量中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有机系统。我国现行的农产品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标准体系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标准。农业标准体系内容包括安全和质量两类标准。安全类标准主要是影响农产品安全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因素方面的标准,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质量类标准主要是指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有关的标准。一般来讲,国外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由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而我国现行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则由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纪组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个层级为政府性标准。

①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基础,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机构条件和手段。

②加快建设并扩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挥调度中心和监管区域服务站,建设一批监管实训基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跨区域协调处置能力。

③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强化基层执法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④加快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⑤探索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建立互联共享、上下贯通的数据链条。

⑥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点,形成农产品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四挂钩”机制。

⑦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健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⑧深入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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