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资讯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技术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

1.无公害食品(农产品): 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2.绿色食品(农产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是,生产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保持平衡,即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同等发展的需要。绿色农产品在生产方式上对农业以外的能源采取适当的限制,以更多地发挥生态功能的作用。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3. 有机食品(农产品): 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有机农业的原则是,在农业能量的封闭循环状态下生产,全部过程都利用农业资源,而不是利用农业以外的能源(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添加剂等)影响和改变农业的能量循环。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是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土壤4种生产因素的有效循环,不打破生物循环链的生产方式。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一)技术思路

地表岩石经风化、成壤作用形成土壤。土壤是地质环境与生物之间联系的桥梁,地质环境中的许多性状都是通过土壤传递给植物,尤其是土壤继承了母岩中的地球化学元素,这些元素在土壤水溶液中经活化以有效态形式被植物的根部吸收,进入植物体的元素参与植物的生长、发育、生理、生化作用,影响着植物的产量和品质,进而通过食物链再传递给动物和人类。由于地壳表层不同地区地球化学元素含量不同,因而引起地方植物群和动物群不同的生物反应。元素间匹配适当、各元素含量适中,动植物发育充分,有利于获得高产高品质,形成名特优农产品,对人体起着滋养和保健作用;元素含量的不足或过量都会使动植物出现生理障碍,如作物缺素病导致低产、低品质,甚至绝收,人、畜缺素出现群体性疾病,如克山病、大骨节病、动物白肌病等。相反,人们长期摄入某些元素过量,特别是重金属过量的植物,就可能中毒和致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特色农产品的品质、产量与立地地质背景、土壤地质条件的关系应是农业地质研究的核心。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研究就是通过对这些农产品产地土壤中地球化学元素的研究,查明与特色农产品密切相关的元素特征组合,以及这些元素在母岩-土壤-生物系统中种类、数量、形态及其迁移、转化条件和富集规律等,进而开展适生区划,为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浙江省主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研究的技术思路可概括为:整合多学科的综合优势,拓展研究深度和广度,从地质环境的视角研究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重点研究地质环境对特色农产品分布、品质的影响;通过全省范围内一般地区和重点地区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的系统调查及典型比较,研究特色农产品产地的地球化学特征,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的方法,建立特色农产品的适生地质-地球化学模型,并进行适生区划,为浙江省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研究内容

(1)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环境调查

对浙江省茶叶、笋竹、黄岩柑橘、诸暨香榧、玉环文旦、常山胡柚、临安山核桃等主要特色农产品的立地地质环境,包括产地地形地貌、农业气候、成土母质、土壤类型的系统调查;以农业地质学的观点研究特色农产品的分布规律;分析区域地质环境对特色农产品分布、品质的影响。

(2)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

在系统调查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以地质背景及土壤、母质(母岩)地球化学特征研究为重点,进行特色农产品分布及其品质与土壤、母质化学组分的相关性研究;以农业地质学理论为基础,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采用多因素评价方法,进行特色农产品主产区农业地质环境适宜性评价,为浙江省特色农产品区划提供基础依据。

(3)特色农产品适生区划

以农业地质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建立浙江省特色农产品适生模型,研究浙江省特色农产品区划,为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4)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咨询管理系统研制

在主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系统调查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建立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立地地质背景数据库(包括特色农产品地理分布、立地地质背景、各类分析测试数据等);建立浙江省特色农产品适生模型,为浙江省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提供交互式咨询平台。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867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