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正面回答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分析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三、农产品增值税怎么计算?
1、农产品收购进项税的计算: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发票注明金额x(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注明金额x13%)
贷:银行存款(发票注明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一、正面回答
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分析详情
38号文件改变了增值税必须凭借扣税凭证才能抵扣的规定,是为防范虚开发票,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探索。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
三、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一、正文回答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一般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相关法律。
二、分析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什么?
1、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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