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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模拟考试题:《当事人》不定项选择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019法考模拟考试题:《当事人》不定项选择题

(一)

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题:

1.如调解,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三/96)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

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2题:

2.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三)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3题:

3.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三/95)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四)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结婚,后因张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存在过失。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4题:

4.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三/97)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请看下页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结婚,后因张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 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存在过失。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2题:

1.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的是:(2011/三/98)

A.张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

B.张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

C.张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D.黎明丽承认张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

2.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2011/三/99)

A.张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

B.张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

C.黎明丽提出张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

D.张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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