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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田复垦补偿标准文件

征收广西地区的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广西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西农田复垦补偿标准文件

农村土地复垦补偿标准是什么

1、一次性补偿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万元/亩;

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2018年农村宅基地复垦标准条件:

1、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复垦条件;

2、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4、权属清晰无争议,有合法权属证明;

5、符合其他复垦政策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违法的建设用地不符合宅基地复垦的条件;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夹心房、连体房等无法拆除复垦的;这些情况是不符合宅基地复垦条件的。

一、临时征用土地补偿费怎么计算?

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1)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2、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二、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可以发布征地公告吗?

1、征地申请没有被批准,不可以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

2、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2)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

(4)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5)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6)禁止事项;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广西地区县级以上的政府,若是想要征收土地,那么在征地之前,就需要依法制定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补偿标准制定之后,需要提交给相关国家部门工作人员审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广西钦州市无证养殖退海还林有补偿吗

2022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5、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按正常养殖场每天的收入来计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补偿款主要是来自地方财政。拆迁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没有。不属补贴范围:

1、已被非农征用、已建房、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予补贴。

2、对弃耕抛荒耕地超过1年(含1年)的,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其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3、承包耕地内种植桉树、木本水果、草皮和多年生及木本植物的,不予补贴。多年生及木本植物包括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茶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草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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