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认定标准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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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7 18:51:03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县级示范性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成员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80%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2、有鲜明的合作产品,产品符合我县农产品区域规划布局或当地的产业特色,带动周边形成当地主导产业,带动社员增收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15%以上;
3、有规范的运行机制,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有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履行职能,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有明晰的产权和规范的收益分配制度,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和会计帐薄,建立了成员帐户;成员出资结构比较合理,成员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60%以上;
2、有较强的服务能力,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农村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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