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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综合利用开发条件

。项目申报条件:对全年秸秆收储利用量达500吨以上(其中秸秆机械化收集储运2500亩以上或收集量达到500吨以上的),草编、纸浆、工农业包装物100吨以上的秸秆市场主体。申请核定秸秆收储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秸秆综合利用开发条件

①持有市监局等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②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

③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租地合同);

④设备购买证明(发票和实物图片);

⑤用电合同及用电证明(月度电费发票);

⑥秸秆买卖合同;

⑦其他能够证明收购、加工、销售秸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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