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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田补贴标准是什么?

国家农田补贴准确地说是农资综合直补、种粮直补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补贴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民,2010年的补贴标准为49元/亩,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种粮直补,补贴对象为种植水稻的农户,2010年补贴标准是4元/亩,资金来源是广东省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有两种,一种为中央财政的,补贴对象为辖区内种植水稻、玉米、花生的农户,补贴标准为早稻、玉米、小麦10元/亩,晚稻15元/亩。还有一种是省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补贴对象为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片内的农户,每亩补贴20元,为定向使用资金。农资综合直补、种粮直补是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一开始为补贴种粮大户,之后到2008年发展为补贴所有种植水稻的农户。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是从2008年开始。补贴方式,一般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面积,通过金融机构,如邮政银行,直接对农户直接发放补贴资金的。也就是说,一般种植水稻的农户都会领到一个由财政所统一办理并发放的补贴专户。但实际操作中,存在2种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一种是财政所办理补贴专户后,是由村委会拿回去再对群众进行发放的。但有部分村委会的干部冒领或不发放;二是村委会、镇政府上报补贴面积时,存在虚报补贴面积的情况。

国家农田补贴标准是什么?

补贴标准:

(一)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等上级财政资金按上级要求予以发放。

(二)区本级财政资金发放标准:

1. 种植单茬水稻的,补助150元/亩;

2. 种植早稻+晚稻的,补助350元/亩;

3.对退果还稻、退林还稻、退蔬还稻及弃耕、抛荒耕地复耕种植水稻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450元/亩补助;对退鱼塘还耕种植水稻的,给予600元/亩补助。

4、对行政村和自然村奖励。强化村、组抓粮食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自然村内种植水稻100亩—200亩的,给予自然村2000元奖励;200亩以上的,给予自然村4000元奖励。行政村内种植水稻300—600亩的,给予行政村2000元奖励;600亩以上的,给予行政村4000元奖励。

国家发放这个补贴的目的:

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确保水稻面积不减少,同时引导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稳定提高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补贴对象:

水稻生产者,主要包括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

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原则上年内种植的水稻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的才予以补贴。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签订虚假土地租赁合同,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填报申报表,重复领取补贴资金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6.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7.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予以全区通报。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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