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村位于哪个省
李浩村位于北屯街道办东南2公里处,郭靳路横贯其境,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下辖李浩、新民、新义3个自然村,8个村民小组,村委会设在东二组。现有村民346户,1355人,耕地面积2619亩,2010年全村人均纯收入8120元。
民国时属临潼县栎阳镇所辖。 1958年,成立新民大队,属阎良公社北屯管区管辖。1961年属北屯公社。1981年地名普查时,因与交口公社新民大队重名而更名为李浩大队。1984年称李浩村,属临潼县北屯乡。1987年随北屯乡划归西安市阎良区管辖至今。
过去的李浩村,群众住的是草棚、烂房子。人们除了种地以外,还卖豆腐、纺线、织布、做草圈等,终年劳累不得温饱。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村民不但解决了温饱,而且家家有余粮、户户有存款,汽车、摩托、冰箱、空调等现代设施也进入了寻常百姓家。过去的草棚、烂房子变成了宽敞明亮的平板房、二层小楼房,整个村容村貌焕然一新。2007年,村两委会制定了《李浩村村规民约》,有力地推动了该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群众生活的幸福指数近几年不断提高。
目前,该村共有35个姓氏。明代李姓居此以来,一直是本村第一大姓;清代,由河南和山东逃难至此的屈姓居多,后世因战乱、灾害等原因,屈姓人口已逐渐减少;张、国、朱等姓的户数也比较多。
一、村组概述
(一)新民村
位于北屯街道办东南1.5公里处,东邻新义村,南接李浩村,西连马家庄,北邻三张村。清雍正八年(1730年),因屈姓在此建村而得名屈家庄。1900年前后,山东莱芜县等外地难民迁此定居。现有新南、新西、新中、新北四个村民小组。全村140户,510人,耕地面积620亩 ,有机井30眼及泾惠四支渠灌溉全部农田。农作物以大棚蔬菜、小麦、棉花为主,兼种其它。不少村民外出打工、经商。该村有朱、李、王、许、亓、宋、张、郝等姓氏。
(二)新义村
位于北屯街道办东南1.5公里处,东邻复兴村,南靠北庄,西连新民村,北接三张村。清末民初,山东、湖北、河南难民相继落户于此,人们和睦相处,取“仁义道德”之意,定村名为新义庄。现分为东一、东二、东三3个村民小组。全村130户,524人,耕地面积507 亩,有机井20眼及泾惠四支渠灌溉全部农田,主产粮食和瓜菜。该村有马、国、李、吕、赵、王、朱等姓氏。
(三)李浩村
该村位于北屯街道办东南2.5公里处,东邻北庄,南接浩东村,西连马家庄,北与新民村连界。明代建村,乾隆《临潼县志》中记作“李号堡”,或与李姓建村有关,现名 “李浩村”。解放前,该村有土城一座,辟一南门,城墙东南角墙体上长了一棵丰茂的柏树,故人称李浩为“一柏城”。全村现有村民80户,325人,耕地面积471亩 ,有机井18眼及泾惠四支渠灌溉全部农田,主产粮食和瓜菜。该村有李、周、陈、杨、宋、马、王、张等姓氏。
二、本村人物
郝景帆生于1933年,系李浩村新北组人。祖籍河南新郑县新村乡郝家岗,其父1917年来陕。景帆于1949年2月参加工作,历任渭南县委书记、渭南地区纪委书记、渭南行署专员、省人大常委会常委、机关党组书记、财经委主任等职。2001年离休。从政之余,多年来一直苦练书法,主工汉隶、魏碑,追求雄浑、刚挺、潇洒、飘逸的风格,书法作品曾多次参加省、市书法精品展出。现为陕西省书法协会会员、西安于右任书法学会名誉会长。
杨文德李浩村东二组人,生于1941年。曾任省委后勤管理处处长。
三、教育简史
李浩小学始建于1936年,校址位于李浩组。占地20余亩,生源覆盖李浩、李桥、桥东、浩东、赵庄等村。1974年迁至李浩村东二组,学校占地12亩多。现有教师9人,在校学生60余名。
四、特色产业
李浩村种植蔬菜已有15年的历史。这里气候适宜,土壤肥沃,所产蔬菜质优价廉,已成为阎良蔬菜产业的重要基地。村两委会结合实际,把发展蔬菜产业作为增加村民收入的突破口,全村设施蔬菜种植已突破千亩,其中日光温室10栋、水泥骨架大棚260亩、竹架拱棚800亩,亩收入一般可达五六千元。
近几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对该村的蔬菜生产进行了提升规划,主要是发展高档设施蔬菜和农业科普培训,通过加工包装提高蔬菜品牌的知名度,提高生产效益,把李浩村建成全区乃至全市设施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区。2007年10月,成立了李浩蔬菜专业合作社,主要承担品种推广、蔬菜推销和基地建设任务,有力地促进了该村蔬菜种植业的健康发展。
李浩村附近有阎良航空科技馆(阎良飞行体验馆)、高家民俗大院、秦汉栎阳城遗址、樊家义和遗址、古栎阳桥等旅游景点,有阎良酥梨、阎良相枣、阎良甜瓜、阎良酥梨、小炒泡馍等特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管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以及在蔬菜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门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以及用于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将蔬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计划、土地、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违法侵占、破坏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控告。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蔬菜基地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蔬菜基地内蔬菜的生产、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蔬菜基地专业规划,做到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相对集中,相对稳定。第八条 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城市人口人均0.04亩的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由市计划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状况与有关区、县商定指标,逐步划定。第九条 蔬菜基地分为两级:生产条件好、产量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长期保留的菜田,为一级蔬菜基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在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征占的菜田,为二级蔬菜基地。第十条 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设立标志,逐级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增加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扶持、鼓励蔬菜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井、渠、路、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增加对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选育良种,应用新技术,增施有机肥料,使用无公害农药,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蔬菜基地或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一级蔬菜基地和因建设确需征占二级蔬菜基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经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国家土地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面积和具体位置书面告知同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兴办乡镇企业或建设村民住宅确需占用蔬菜基地的,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县、乡镇建设用地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占用蔬菜基地面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齐,并报区、县及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征用、占用蔬菜基地应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审批部门按照占一亩补一亩五分的标准安排补建新菜田。在当地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增补。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一年内不用又可以种菜的,征占单位应组织或委托他人种菜。
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占而不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继续作为蔬菜基地,恢复蔬菜生产。第十八条 在与蔬菜基地相邻地带进行建设的,应负责保护蔬菜基地的动力、排灌、道路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菜田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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