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大力度去房产库存
2016年伊始,多地打响房地产“去库存”攻坚战。日前,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做客《阳光政务热线》时介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对城镇首次购买住房的农民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政策,初步考虑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调控土地供应,少建或不建新房,防止出现新的积压;调整用地性质,将已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不再建商品房。”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兴军介绍,
我省从源头上严控增量,采取“控源头、扩需求、转用途”以及对首次购买住房农民给予财政补贴等四项举措,努力消减房地产库存。
农民首次进城购房有望享受财政补贴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为落实中央工作精神,李兴军介绍,山东正在研究制定对城镇首次购买住房的农民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政策。
“初步考虑大体有三项:一是除济南、青岛中心城区外,全面实行购房入户,购房农民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益;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鼓励农民工缴存和提取使用公积金,提高购房支付能力;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农民购房给予税收补贴和规费减免。”李兴军说。
出台公积金新政放宽购房条件
在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方面,我省提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使用条件,取消限制门槛,切实减轻职工负担,积极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通过放宽
贷款条件,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实际可贷额度。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
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降到20%。
同时,取消省内异地贷款户籍限制,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
在地公积
金中心申请贷款。公积金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取消限制门槛,职工购房提取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凭首付款支
付凭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亲情”提取,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条件,充分发挥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
另外,扩大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强风险防范,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将部分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
“去库存”已被纳入今年全国五大经济任务之一,对我省来说,化解房地产库存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扩大有效需求。我省将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提高棚改安置货币化比例,改建安置房为发补偿金,让棚改选购商品房;政府将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
同时,我省还将完善住宅小区中小学、医院等配套设施,吸引农民购买。允许农村教师和医护人员在县城团购商品房。支持山区、库区、煤矿塌陷区等搬迁居民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为更有效地做好房地产“去库存”,我省提出,将部分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轻加工厂房、创客空间、办公型公寓、分时度假酒店、养老用房、中小学校舍等,同时支持开发企业变售为租。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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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对于很多在济宁打拼的人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儿。谁都想花最少的钱,去租到满意的房子(能省的还是要省的~)
今天小编有一个好消息要告诉大家!省里拟出台新政策为这类人群发放租房补贴!赶紧看看...
13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其中特困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等。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13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基本原则为因城施策,分档保障,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各地要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研究确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
其中,
特困人员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且在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当地城镇户籍、人均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毕业一定年限内在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当地无住房、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特困人员家庭实物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通知提出,各地要结合保障对象实际需求,分类确定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应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各地也可结合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空置情况和保障对象意愿,灵活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收入和房产状况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额度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住房租赁补贴占市场平均租金的比例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比例应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各地要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且不超过租赁房屋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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