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5、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如同生产安全一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矛盾。在处理这方面的矛盾时,首先确保的是设备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说的安全一票否决权。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前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特种设备的事前预防就是将所有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虑到,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由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还是不可能的,但是应当力争将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避免发生重特大灾难性事故。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
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诚信、服务意识,涉及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政府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涉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各方协同,通过教育、道德以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治理。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3、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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