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北平原各地冬小麦播种面积减少的原因
产量低效益更低
山西河北平原各地冬小麦气候类型复杂、生态类型多样,小麦种植区域广泛,四季都有小麦生长,但气象灾害频发、季节性干旱常驻,致使小麦单产水平总体较低。
小麦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量和效益低。由于干旱少雨,旱地小麦常年平均亩产仅160公斤左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种植效益低而不稳。
农民播种小麦仍是传统的手撒播种,不仅造成种子浪费,而且田间病虫发生重,后期容易出现脱肥、倒伏。同时,农民互相串换种植的现象也很严重,造成小麦品种“多、乱、杂”现象严重,影响了产量和品质。
让农民无可奈何的是,为了一年的收成,每天从早上开始就要到麦地赶动物,“喊得嗓子痛,累得胳膊抬不起来”。农民纷纷表示:“以后不种麦子了,太费人,动物根本赶不走,如果不管地里的野生动物,小麦就会颗粒无收。”
稳定面积主攻单产
为促进小麦生产发展,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农业部近期召开了黄淮海地区小麦生产发展座谈会。会后,省农牧厅专门出台了抓好小麦生产的通知。
在面积不能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单产仍然是小麦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改进栽培技术,使用良种,提高小麦单产是确保我省口粮安全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推进种业科技创新。要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加快选育一批耐寒、抗旱、抗病的新品种,还要对现有的一些主推品种开展提纯复壮。每个高产创建万亩片建立200亩种子繁育田。推进技术集成创新。要结合小麦高产创建和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一批区域性、标准化的高产高效技术模式,特别要推广一膜两用、全膜覆土穴播、宽幅精播等抗旱节水技术,为小麦的持续稳定增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要想提高小麦产量,精细整地和适量播种也很关键。重点是开展深松整地,打破犁底层,改善耕层结构,做到保墒抗旱防冻。要考虑品种、区域、播期等因素,把握好播量。要加强农机手培训,规范操作,做到适量播种。
业内人士指出,在小麦生产中,要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种植。加快构建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既要发挥农技推广队伍的主体作用,又要培育以农机作业为主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机耕、机播、机防、机收等作业,提高小麦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这样才能提高小麦的生产效益。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生产主要农产品必须特别保护的农田。
基本农田包括:
(一)水地、河滩地、沟坝地、平川旱地、旱垣地和梯田;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菜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生产用地。第三条 基本农田分为下列二级:
(一)水地、河滩地、沟坝地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菜生产基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平川旱地、旱垣地和梯田为二级基本农田。
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生产用地可根据生产条件确定等级。第四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逐块定位、划界,并测绘成图,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基本农田划定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等级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并每年检查一次实施情况。第六条 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征用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5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审批耕地的规定办理。
严禁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冶炼和堆放、排放废弃物。
严禁擅自将基本农田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七条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应负责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或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一级基本农田中的菜地为土地补偿费的8倍,其他为6倍;二级基本农田中的平川旱地为土地补偿费的4倍,其他为2倍。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以省投资为主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缴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专户存入农业银行,列入财政预算外基金管理。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60%留县;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开发新耕地,改造低产田,扩大水地,严禁挪作他用。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安排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行署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行署计划安排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使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开发和改造。第九条 一切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加厚活土层,增施农家肥,应用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因投入不足或掠夺性经营造成地力下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恢复地力;逾期不恢复的,应交付地力补偿费。第十条 适宜种植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的一、二级保护田,不得改作果园、改种林木和挖塘养鱼。第十一条 凡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和投资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因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基本农田使用单位或个人支付污染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因生产和建设造成基本农田裂缝、塌陷、产量下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损失的单位限期恢复,并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的,除交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外,再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现有基本农田内未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设施和一级基本农田内的砖瓦窑,应限期拆除和搬迁,恢复耕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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