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假农药的处罚案例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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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2 04:26:02
法律分析:当事人销售的“5%啶虫脒乳油”农药检出唑虫酰胺与该农药说明书标注成分不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它的发生。也就是,马某在放毒的时候明知到别人可能会偷,因为之前“南瓜依然被盗”说明发生的概率大,而马某却还“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放任别人会毒死不会毒死。
不存在过失:前面说了,别人再偷的可能性很大,不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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