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水农田灌溉排放标准
目前养殖污水排放相关国家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已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我国于1996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中与养殖污水有关的污染物指标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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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一级水质二级水质三级水质BOD5(毫克/升)300COD(毫克/升)500SS(毫克/升)400NH+4-N(毫克/升)—P(毫克/升)—硫化物2.0氰化物1.0Cu2.0Zn5.02001年我国针对养殖污水排放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主要污染物及限值见下表,但是该标准实施已10余年,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环保问题的重视,该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和环保要求,目前正在修订中。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分别于2005年、2005年和2009年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DB33/593—2005、DB37/534—2005、DB44/613—2009,这些地方标准根据当地的环保新形势,对养殖污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标准的各项排放参数限值均比GB18596—2001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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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指标标准值BOD5(毫克/升)150COD(毫克/升)400SS(毫克/升)200NH+4-N(毫克/升)80TP(毫克/升)8.0粪大肠菌群(个/毫升)10000蛔虫卵(个/升)2.0养殖污水除了达标排放外,也可经过适当处理后作为灌溉用水用于农业生产,此时,可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执行,该标准对灌溉稻田、旱地和蔬菜的水质分别提出了污染物的限制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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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稻田旱地蔬菜BOD5(毫克/升)40,15COD(毫克/升)100,60SS(毫克/升)60,15大肠菌(个/100毫升)000,1000蛔虫卵(个/升)2,1氯化物350铅0.2砷,铬0.1镉0.01汞0.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什么叫灌溉水质。灌溉水质主要指灌溉水中所含泥沙的粒径和数量、可溶盐的种类和数量、灌溉水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 从多沙河流引水的灌溉工程,必须分析灌溉水中泥沙的含量和组成,以便在灌溉工程设计和管理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有害泥沙入渠入田,防止渠道淤积。(不同粒径泥沙危害程度不同:
(1)粒径<0.005mm的泥沙,具有一定的肥力,可适量输入田间,但也不能引入过多,引入过多,则会降低土壤的透水性和通气性。
(2)粒径为0.005~0.1mm的泥沙,在土壤质地粘重的地区,可少量引入田间,以改善土壤结构,增加透水性和通气性。
(3)粒径大于0.1~0.15mm的泥沙,容易在渠中淤积,对于农田土壤也不利,因此应禁止入渠。
渠中水的泥沙含沙量也不应超出渠道的输沙能力,否则会产生淤积。 灌溉水中允许含有一定的盐分,但如果含盐过多,就会增加土壤溶液的浓度,使作物根系吸水困难,影响作物正常生长,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作物死亡。甚至还会引起土壤次生盐碱化。由于各种盐类对作物的危害程度不同,不同作物的耐盐能力也不同,因此灌溉水质的标准也随着含盐种类和作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对大多数作物来说,通常要求灌溉水的含盐量不超过15%(1.5g/l) 。以碳酸钠为主的含盐量应小于0.1%,以氯化钠为主的含盐量应小于0.2%。以硫酸钠为主时应小于0.3%,钙盐危害不大,其允许含盐量可更高。
但是,实践证明,在水源短缺的地区,只要土壤透水性较好,排水条件较好,灌溉水的含盐量也可以大一些,有些地区甚至用含盐量为0.3~0.6%的咸水进行抗旱灌溉,在夏季雨大而集中,土壤中暂时积累的盐分很快又冲洗掉,使耕作层仍能保持盐量的平衡。 灌溉水的温度,对农作物的生长影响也是很大的。水温过低会抑制作物的生长,水温过高,会降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并提高水中有毒物质的毒性。
作物对水温的要求:旱作T=15~20度,最低允许温度为2度。
水稻T不小于20度。
均不能大于35度。
井灌或引水库灌溉时,水温往往偏低,措施是:(1)井灌时延长输水路线或设晒水池曝晒。(2)从水库引水灌溉应从温度较高的表层取水。 对于灌溉水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标准。中国颁布的农田灌溉水质的国家标准见表。 编号项 目标 准1水温不超过 35℃2pH值5.5~8.53全盐量非盐碱土农田不超过1500毫克/升4氯化物(以Cl计)非盐碱土农田不超过300毫克/升5硫化物(以S计)不超过 1毫克/升6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不超过 0.001毫克/升7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不超过 0.005毫克/升8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不超过 0.05毫克/升9六价铬化合物(以Cr+6计)不超过 0.1毫克/升10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不超过 0.1毫克/升11铜及其化合物(以Cu计)不超过 1毫克/升12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不超过 3毫克/升13硒及其化合物(以Se计)不超过 0.01毫克/升14氟化物(以F计)不超过 3毫克/升15氰化物(以游离态氰根计)不超过 0.5毫克/升16石油类不超过 10毫克/升17挥发性酚不超过 1毫克/升18苯不超过 2.5毫克/升19三氯乙醛不超过 0.5毫克/升20丙稀醛不超过 0.5毫克/升
法律分析: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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