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能不能提供一下有关猪肉卫生标准的指标内容吗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7-1994
发布日期:2006-8-25 16:25:06 来源:滁州市生猪市场管理办公室 作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允许市场销售的鲜猪肉和冷冻猪肉。。。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7-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肉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允许市场销售的鲜猪肉和冷冻猪肉。
2 引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GB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鲜猪肉 冻猪肉
色泽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 肌肉有光泽,红色或稍暗,脂肪白色
组织状态 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肉质紧密,有坚韧性,解冻后指压凹陷恢复较慢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外表湿润,切面有渗出液,不粘手
气味 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解冻后具有鲜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澄清透明或稍有浑浊,脂肪团聚于表面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20
汞(以Hg计),mg/kg ≤ 按GB2762执行
4 检验方法
4.1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44中2.1执行。
4.2汞按GB 5009.17执行。
安全优质猪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生产过程中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的使用、产品加工和包装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养猪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交易市场等安全卫生优质猪肉的生产和加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11680-198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1996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7236-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17237-1998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T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
3.1 防疫
对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性措施。
3.2 检疫
运用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各种诊断方法,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疫病检查。
3.3 消毒
运用化学、物理及生物等方法消除或杀灭由传染源排放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
3.4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5 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6 免疫接种
通过使用各种兽用生物制品,使动物个体和群体获得对疫病的特异性免疫力。
3.7 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畜牧场环境状况来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8 饲料添加剂
是指向饲料中添加的各种微量有效成分,一般可分为营养性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3.9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3.10 全进全出
指将一栋内的所有畜禽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4、 要求
4.1 饲养场的选址要求及设施要求
4.1.1 饲养场的选址应参照GB17824.1、GB17824.4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4.1.2 猪饮用水源必须符合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
4.1.3 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场的水必须符合GB18596的有关规定。
4.1.4 养猪场的设备应符合GB/T17824.3的有关规定,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消毒更衣室、兽医室、资料室、药房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4.2 饲养场的防疫要求
4.2.1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GB17823、GB16548的要求落实兽医防疫工作。
4.2.2 提倡“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4.2.3 按照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制订的免疫程序并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实施免疫接种,接受有关兽医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
4.2.4 饲养场应按照GB16549的规定,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对猪群的疫病检疫。
4.2.5 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的有关要求,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动物后,方可混群饲养。
4.2.6 实施灭鼠、灭蚊、灭蝇工作的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4.2.7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县)以上兽医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兽医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猪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3 饲养场工作人员资格和健康要求
4.3.1 场内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饲养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3.2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4 种猪的质量要求
4.4.1 种猪场应遵守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经验收批准后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4.2 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符合品种要求,血缘清楚,无隐性不良基因支配的遗传性疾患。
4.4.3 种猪必须不患有萎缩性鼻炎、密螺旋体痢疾、传染性水泡病、猪瘟(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蓝耳病、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疫病。
4.4.4 种猪场必须配合市、区(县)畜牧兽医站对种猪进行的相关疫病的检测工作。
4.5 饲养场消毒规定
4.5.1 进出车辆与人员严格消毒。
4.5.2 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家畜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4.5.3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4.6 兽药使用规定
4.6.1 饲养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它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4.6.2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严禁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4.6.3 疫苗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4.6.4 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1997]8号文发布的《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见附录A)
严禁以下物质用作动物促生长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氯丙嗪、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克伦特罗等β肾上腺素激动剂)及禁止作动物促生长剂的其它物质。
4.7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则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疫病清净地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附录B、附录C)
4.8 猪肉加工过程质量控制
4.8.1 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来自非疫区,并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4.8.2 肉类加工厂应按照GB12694、GB/T17236及GB/T17237的要求进行屠宰、加工。
4.8.3 宰后胴体、内脏应根据1959年11月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发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判断和处理。
4.9 包装及标签要求
4.9.1 直接接触猪肉及其产品包装应符合GB9687、GB11680、GB9693等有关的国家标准。
4.9.2 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对转基因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4.10 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
4.10.1 标志
在每片猪肉上加盖兽医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4.10.2 贮存
冷却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冷却间温度要求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冻猪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95%~100%,冷却间温度-18℃以下,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0个月~12个月。
4.10.3 运输
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
养殖业中皮红毛亮的禁用药物
兽药残留又称药物残留,是指给畜禽动物使用兽药后储蓄和储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内以及可食性产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原形、代谢产物和杂质。广义上的兽药残留除了由于防治疾病用药引起外,也可由于使用药物添加剂、动物接住或食入环境中的污染物如重金属、霉菌毒素、农药等引起。兽药残留超标不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并影响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控制药物的残留。
现代养殖业日益趋向于规模化、集约化。使用抗生素、维生素、激素、金属微量元素等,成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然而,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养殖业滥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滥用兽药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兽药在动物性质品种的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的潜在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据广东省提供的一份报告说,广州市前年初对待宰生猪进行抽检,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率高达59.4%,广州近郊及顺德、增城、博罗和四会等地查处非法大量生产出售含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添加剂。浙江省杭州、金华、嘉兴等地相继发生6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者相继出现脸色潮红、胸闷、新机等食物中毒现象。
前些年,我国畜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药残超标而被木屑国家退货,销毁、甚至中断贸易往来。1990年出口日本的1万吨肉鸡,由于检出抗球虫药氯羟吡啶的残留量超标,要求我国政府销毁所有产品,给我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同年出口到德国的蜂蜜由于农药“杀虫脒”残留超标而被退货,接着欧共体、美国、日本也相继拒绝进口我国蜂蜜,是我国蜂蜜在世界市场上的销售发生严重困难。1998年4月,从内地出口到香港的猪肉,其内脏食后导致17人中毒,其原因是内脏中含有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日本曾于1994年和2002年两次制定法规,加强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鳗鱼及其制品的兽药残留的控制检查,使我国鳗鱼及其制品出口面临严重的挑战。此外,我国出口的畜禽产品还多次初现安眠酮、雌性激素、抗生素等药物残留而被取消出口的事件。我国的兽药安全使用工作尚属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法规还不够健全,检测方法及标准尚待完善,检测监控体系、执法体系和资金来源以及舆论宣传等都还从在一些问题,我国当前对动物性食品开展兽药残留的常规检测还有不少差距。由于兽药残留已经成为当前严重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提高全社会对兽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
兽药残留的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急、慢性毒性。兽药残留一般浓度很低,加上人们使用的数量有限,大多数药物不能由于残留引起急性毒性。但也有少数由于人吃了含有药物学残留的组织而发生急性中毒的报道,如1997年发生在香港的数人吃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肺而发生急性中毒的事件,不久前又有数例报道。近年来在广东、浙江、四川也有吃了含盐酸克伦特罗的内脏而中毒的例子,其实早在1990年,西班牙就曾发生2起100多人的克伦特罗中毒事件。许多兽药和添加剂都有一定的毒性,如常用的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氨基糖苷类有较强的肾毒性等,若果长期使用含有这些药物的食品就可能产生慢性毒性作用,但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诊断上也有一定困难,故尚未有这方面的报道。
2.特殊毒性。现已发现许多兽药具有致畸、致突变或致癌作用(简称“三致”作用),如此激素、硝基呋喃类、奎恶啉类的卡巴氧、砷制剂等都已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许多国家都已禁止这些药物用以食品动物。1988年美国国家毒理研究中心报道,大剂量的黄胺二甲嘧啶(SM2)可以引起大鼠的甲状腺癌和肝癌的发病率大大增加。直接饲喂大剂量SM2颗致癌症,担任直接吃含SM2残留的动物性食品是否引起癌症,则未有报道。为慎重起见,有的国家已禁SM2用于泌乳奶牛。
3.激素样作用。70年代以前,许多国家均将雌激素或同化激素用作畜禽的促生长剂,后来发现雌激素具有致癌作用,先后禁止用作促生长剂。但目前我国非法使用这类药物于畜禽、水产养殖的情况时有所闻,如果吃入含有这类药物的产品,则可能干扰人的正常激素分泌功能。值得引起注意。
4.过敏反应。许多抗菌药物如青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等均具有抗原性,可引起人们的过敏反应,这些药物全身或局部用药后,均可从乳汁排出,敏感的人喝了含有青霉素的牛奶便可出现过敏反应,带来严重的后果。
5.对人类胃肠道微生物的影响。国外近年许多研究认为。由抗菌药残留的动物食品,可以对人类胃肠道的正常菌群产生不良影响,部分敏感菌受抑制或杀死,致使平衡破坏,有些条件性致病菌(如大肠杆菌)可能大量繁殖,或体外病原的侵入,损害人类健康。MOKHTAR(1998)报道,感染血吸虫的27位人(24男,3女)在用吡喹酮治疗前后对结肠的菌从进行了评价,在治疗后的48小时,需养菌和类大肠杆菌计数有显著增加,一周后恢复正常。这种变化被认为是由于药物对肠道的主要厌氧菌从大量繁殖。这种菌从的扰乱可能使免疫机能已遭到损害的血吸虫病人进一步产生并发症。
6.造成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增加。抗菌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能使病原菌长期接住这些低浓度药物,从而产生耐药性;另一方面,食品动物使用低剂量抗菌药物作促生长剂时容易产生耐药性。1997年10月WHO在德国召开了“首次抗生素应用于食品性动物后对人类医疗影响”的国际研讨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食品性动物长期低剂量使用抗生素会增加耐药性,并且细菌的耐药基因可以在人群中细菌、动物群众细菌和生态系统中细菌间互相传递,由此可导致致病菌(沙门氏菌、肠球菌、大肠杆菌)产生耐药性而引起人类和动物感染性疾病治疗的失败。关于动物病原耐药菌的耐药基因能否传递人类病原的耐药菌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近年来的研究已证明耐药基因可以互相传递。据Hunler(1992,1994)报道,他从应用阿普拉霉素多年的猪场的仔猪粪便、周围环境、牛舍、牧场主的粪便中分离到对阿普拉霉素耐药的大肠杆菌,这些耐药菌株中都含有一个相似的大约为62kb的编码对阿普拉霉素耐药的治粒,而且这些治粒可以互相传递。(这个发现为动物仅用人类医疗药源、为开发收益专用的抗菌药提供了理证和实证的依据)。
养殖业中皮红毛亮的禁用药物
农业部关于水产养殖中明令禁用药物有:喹乙醇、呋喃唑酮、呋喃那斯、呋喃西林、孔雀石绿、氯霉素、汞制剂、锥虫胂胺、五氯酚钠、杀虫脒、双甲脒、林丹、毒杀芬、六六六、甲基睾丸酮、己烯雌粉酒石酸锑钾、地虫硫磷、DDT、呋喃丹、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磺胺噻唑、磺胺脒、红霉素、杆菌肽锌、泰乐菌素、速达肥、阿伏帕星、环丙沙星。
2. 畜禽养殖禁用药物
1、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11类)
(1)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和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硝基咪唑类:替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喹恶啉类:卡巴氧及其盐、酯及制剂;
(11)抗生素类:万古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或杀螺剂的兽药(9类)
(1)林丹(丙体六六六);
(2)毒杀芬(氯化烯);
(3)呋喃丹(克百威);
(4)杀虫脒(克死螨);
(5)酒石酸锑钾;
(6)锥虫胂胺;
(7)孔雀石绿;
(8)五氯酚酸钠;
(9)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3、禁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用作促生长的兽药(3类)
(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其制剂;
(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4、禁用于水生食品动物用作杀虫剂的兽药(1类)
双甲脒。
其它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酴多巴胺、西巴特罗、硫酸特布他林。
2、性激素
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
3、蛋白同化激素
碘化酷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4、精神药品
(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最新增添
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其各种制剂。
3. 养殖用药禁止药物
鳜鱼对有机磷杀虫剂非常敏感,故不能使用敌百虫、敌敌畏等药物,用硫酸铜一般控制在0.5pp以下。可以用硫酸铜来给鳜鱼塘消毒杀菌。硫酸铜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uSO?,无水硫酸铜为为白色或灰白色粉末。该物质既是一种肥料,又是一种普遍应用的杀菌剂
4. 养殖禁用药物有哪些
猪饲料中全面禁止添加抗生素,这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动物营养与保健,调整饲料营养设计,选用新型绿色添加剂产品。”
刘宗平说,要提高养殖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改善养殖环境,建设“替抗”方案,降低饲料“禁抗”后对养殖业的影响,为人们提供质量好又安全的绿色食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5. 养殖禁用药物名录
下面是2022年以来最新禁止养殖野生动物名单,仅供参考。
2020年2月,我国人大发布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决定,国家主管部门最近明确划出最新禁止野生动物名单,现公布范围如下:竹鼠、豪猪、果子狸、王锦蛇、赤链蛇、赤峰锦蛇、金环蛇、双斑锦蛇、短尾蝮、竹叶青蛇、蒙古兔、东北兔、草兔、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豆雁、灰雁、石鸡、斑头雁、鸿雁、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斑嘴鸭、针尾鸭、赤麻鸭、翘鼻麻鸭、绿翅鸭、花脸鸭、赤膀鸭、罗纹鸭、赤颈鸭、赤嘴潜鸭、红头潜鸭、白眉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黑水鸡、灰胸竹鸡、白骨顶、寒露林蛙、白腹巨鼠。
以上这45种野生动物在2022年禁止养殖,禁止出现以食用、贩卖为最终目的的养殖行为,地方养殖户要逐渐停止养殖。
对于刺猬、狗獾、猪獾、海狸鼠、豚鼠、蓝孔雀、海狸鼠、黑眶蟾蜍、中华蟾蜍、齿缘龟、缅甸陆龟、锯缘摄龟、眼镜王蛇、乌梢蛇、黑眉锦蛇、银环蛇、灰鼠蛇、尖吻蝮、滑鼠蛇、眼镜蛇等19种野生动物,国家明令禁止存在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但可以用在制药、展观、研究等除食用性外的目的。
6. 养殖禁用药物清单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 、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 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2) 、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 售。
(3)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 识
(4)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 、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 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 、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 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8)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 、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 合理销售兽药。(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1)、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12)、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
六 、配 合饲 料中 有害 物质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规定 。 七、 严禁 使用 国家 《 无公 害食 品、 畜禽 生 产使 用准 则》 规定 中 的禁 用品 。八 、严 格执 行兽 药休 药期 ,如使 用了 有休 药 期的 兽药 必须 作好 记录 并单 独 饲养 ,达 到休 药期 之 后方 可出 售, 产蛋 期 的禽 类, 产乳 期的 乳用 药物 、使用 兽药 ,必 须严 格 执行 弃蛋 期和 弃乳 期 ,并 作好 记录 。7. 养殖违禁药物名称
个人养殖的家禽是不能办理检疫合格证。
要到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所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
按照规定,养殖场或者养殖户要提前三天申报。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产地检疫员要到养殖场或户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查看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是否完善。
看有无非法使用农业农村部禁止添加剂及一些违禁药物,确保出栏的畜禽健康安全。
8. 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规模养鱼需要在当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需要满足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等。养鱼需要在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农业局或水务局)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
办理条件:(一)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二)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养殖;(三)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四)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五)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六)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用途;(七)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环境;(八)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肥料;(九)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十一)有一定的养殖技术条件;(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9. 养殖场禁用药物
家畜养殖,颗粒饲料怎么拌药?
根据我们自家养猪的经验:猪生病了,需要给猪打针吃药。打针还好办,如果是小猪,把猪抓起来,或者用定位栏把它关起来,给它打针就可以了。但是给猪吃药就没有那么好办了,有的药是苦的,猪他不会吃。猪不吃怎么办呢?我们就要想办法,在猪的食物中添加药物。大多数猪的食物是颗粒饲料。那么我们就遇到了像题主提出的问题,颗粒饲料怎么拌药?
大家知道颗粒饲料是干颗粒。我们直接把药物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会导致不均匀。饲料拌药不均匀,导致猪吃到的药物也不均匀,有的猪多吃了,有的猪少吃了,药多吃了也不好。药少吃了也达不到治疗效果。那么猪的治疗效果也就达不到。我们可以先把药物放在水里面搅均匀,然后再把颗粒饲料掺入搅拌有药物的水里面, 这样药就均匀的搅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了。图中就是我在饲料中加苦蒿,夏天天气热加苦蒿清热解暑预防家畜生病。苦蒿很苦直接给家畜吃它不会吃的,所以就要把它混合在干颗粒饲料里面掺水搅拌均匀,家畜吃的时候一样。胃口很好。而且均匀的吃在每头家畜肚子里面。
尤其是现在夏天天气炎热,就更需要给家畜补充水了,把药掺入水里面,然后把颗粒饲料掺入药水里面,这样两全其美,家畜又补充了水份。药又均匀的参拌在颗粒饲料里面了。
友情提醒,现在正值夏天,天气炎热时期养殖家畜要注意多给家畜补充水分,家畜的圈舍要勤打扫,勤消毒,百病预防为主。预防防疫,工作搞好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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