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黄芩提取物工艺规程_黄芩提取物

1. 产品简介: 中文名黄芩提取物

黄芩提取物工艺规程_黄芩提取物

汉语拼音名 Huangqin Tiquwu 英文名SCUTELLARIA EXTRACT 类别 黄芩提取物 规格 每桶25kg

性状本品为唇形科植物黄芩Scutellaria baicalensis Georgi的干燥根经加工制成的提取物。

批准文号 有效期 二年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 2. 处方和依据: 3. 2.1 处方: 2.2 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年版二部550页 3.

4. 制备方法

取黄芩,加水煎煮2次,第一次8倍量水,浸渍90分钟后升温至100℃,

煎煮1.5小时;第二次6倍量水煎煮1.5小时,合并煎液,浓缩至适量,浓缩液用2mol/L盐酸溶液调节pH 值至1.0~2.0,80℃保温30分钟,静置12小时,沉淀物加适量水搅匀,用40%氢氧化钠溶液调pH 至7.0,加等量乙醇,搅拌使溶解;滤过,滤液用盐酸调节pH 值至1.0~2.0,60℃保温静置30分钟;沉淀依次用适量水及不同浓度的乙醇洗至pH 值至7.0,挥尽乙醇,减压干燥,即得。

5. 生产操作过程及工艺技术条件 5.1 提取过程 5.1.1 领料 方法与条件:

按“生产指令”到中药原料库领料,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在QA 监督下根据配料单的数量依次准确称量、复核,外面标明品名、批号、称量日期、使用人签名等,并作好详细记录。

每次提取量:黄芩净药材200kg 5.1.2 煎煮

黄芩采用水煎煮方法,将净药材倒进提取罐内(注意投料要松紧均匀,便于煎煮),然后加入8倍量水,浸渍90分钟后煎煮,按照“提取罐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通蒸汽,升温,自提取罐内液体开始沸腾时记录煎煮时间,保持微沸90分钟,煎煮液经滤过放入贮液罐内。剩下的滤渣再加入6倍量饮用水,再次煎煮,自溶液沸腾起开始记录时间,保持微沸90分钟后,煎煮液经滤过放入贮液罐。

要点: (1)投料核对。提取车间人员应具有识别中药材的能力。领料及投料必须有人复核,称量器具必须校验复核。验收及投料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工艺要求或质量标准的药材,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解决。

(2)煮提参数控制(温度、时间)。煎煮时间以溶液开始沸腾时计算,煎煮过程中时刻注意各种压力表,防止锅内液体溢出。

(3)搅拌效果。

(4)提取罐的投量料控制(所加药材和水的总体积不宜超过提取罐体积的三分之二)。

5.1.3 过滤

煎煮液经80目筛网过滤,滤液放入贮液罐内。合并二次滤液,收液不少

于2600L 。做好记录,计算收率。

实际放药液总量

收率=——————————×100% 指标范围:92%~108% 需过滤液体总量 5.1.4 静置、浓缩

煎液在储液罐中静置2小时后,将上清液输入双效浓缩罐,开启蒸汽阀门进行减压浓缩 (温度:70-80℃,真空度:0.02-0.04 Mpa)。在浓缩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各表数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并作好记录。

浓缩至指标范围,关闭真空阀门、蒸汽阀门和冷凝水阀门,打开蒸发室的放空阀。打开底部下料口出液,称量。将浓缩液移入酸沉罐。

浓缩液量

浓缩液收率×100% 指标范围:80%-90% 二次煎煮液量

5.1.5沉淀

在酸沉中,按《沉淀岗位标准操作规程》,用2mol/L盐酸溶液调节PH 值至1.0--2.0,80℃保温30分钟,静置12小时,弃去上清液。

5.1.6 乙醇精制

沉淀物加适量水搅匀,用40%氢氧化钠溶液调PH 至7.0,加等量乙醇,搅拌使溶解,过滤,弃去滤渣,接收滤液至3号提取罐。

要点:

(1) 根据沉淀物的量确定加水和乙醇的量,使得完全溶解,但二者总量不可超过酸沉罐体积的2/3。

(2) 加醇结束时,一定要充分混合均匀。

(3) 乙醇易燃,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打开排风扇,降低室内空气中乙醇含量。

5.1.7 再沉淀

滤液用2mol/L盐酸溶液调节PH 值至1.0--2.0,80℃保温30分钟,沉淀,滤过,沉淀物移至醇提罐中。

5.1.8 沉淀洗涤

沉淀依次用适量水及不同浓度的乙醇洗至pH 值至7.0。 5.1.9 乙醇回收

乙醇回收:按《乙醇蒸馏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进行乙醇蒸馏回收,提取物浓缩至无乙醇味,回收的乙醇交危险品库循环使用。

回收乙醇量

乙醇回收率=——————————×100% 指标范围:30%~40% 本批用乙醇总量 5.1.10 收液

挥尽乙醇的稠液经灭菌锅加热灭菌后打到洁净收膏间,接收。 要点:

(1) 收醇前首先检查上清液的质量,澄清后方可收醇。

(2) 上清液的抽取不应将沉淀搅起,适进停止,余液可用过滤布分离。 (3) 标志管理。 5.2 干燥 方法与条件:

将黄芩提取物装入不锈钢盘中,厚度不超过2cm ,真空干燥箱预置温度至65℃ 。

开启真空泵,控制真空度为0.02-0.04Mpa ,开启蒸汽阀,温度升高到60C 0

开始计时,并继续升温至65C 0进行干燥,总干燥时间6小时。检查水份,不得过5.0%,半成品检验符合标准, 将物料称重,移交粉碎、过筛工序。

要点:

(1) 开启真空干燥箱前,应检查各种仪器仪表是否工作正常。 (2) 温度升高到60 C0 开始计时。 (3) 随时观查,及时记录。

5.3 粉碎、过筛

5.3.1 生产前检查确认设备器具和现场是否有“清场合格证”。 5.3.2粉碎机安装五号筛网。

5.5.3粉碎过筛后的物料装入内有塑料袋的洁净不锈钢桶中,称重,贴上标志,注明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日期、操作者等。并计算收得率。

粉碎过筛后重量

粉碎过筛收得率100% 指标范围:96%-99% 粉碎过筛后重量

5.3.4每种物料粉碎过筛结束后,须对粉碎机、筛网进行清洁,以防止改变品种时相互污染。

5.4混合工序 5.4.1 工艺过程

5.4.1.1 混合前核对确认物料的品名、数量等。

5.5.1.2根据混合机的容量将连续几次提取浓缩的物料加入V 型混合机中进行混合,设定混合时间为30分钟, 最后从混合机出料口放出已搅匀的均一性物料作为一个批次。

5.4.1.3 将混合好的药粉装在洁净的塑料袋扎紧口,置于洁净容器内贴上物料单标明品名、批号、重量、日期、操作者姓名,及时送入待检室并进行中间产品检验。

5.4.1.4每批物料混合结束后,须对混合机进行清洗,以防止改变品种时相互污染。

要点

(1)混合岗位应有除尘设施。

(2) 混合机的装量一般不超过该机容量的2/3。

(3)混合机的均匀性效能、混合时间,经过验证,符合要求。

(4)混合好的中间产品通知质控部抽样检测,检查混合后的药粉均匀度,应呈均匀的色泽、无花纹与色斑。

5.5分装工序: 5.5.1 工艺过程

5.5.1.1 根据批包装指令和半成品化验单,核对物料的品名、批号、数量、规格等。

5.5.1.2 从包装库领取洁净内袋,在脱包间将外包装脱包,用75%酒精棉球把内包装外擦拭一遍,放入缓冲传递间,用紫外灯照射30分钟,由洁净区内部取出放入内包间。检查内袋有无破损,破损不用。戴好洁净手套,开始内包装。

5.5.1.3 称重,必须一人称重,一人复核。

5.5.1.4 扎口:称量25kg 一个整包装,装入内袋扎口。内袋扎口时,排尽气体,方能扎口。将内袋口绕几圈后弯曲,再用扎口绳扎紧扎好。通过传递窗传至外包装间。

5.5.1.5 零头:按《零头物料处理规定》,不足25kg 一个包装的零头,也要装入内袋,扎好口。挂上物料存放标签,暂存在10万级冷库间内。

5.6 外包装

5.6.1在外包间,将内袋放入纸板桶内,上盖,桶缝相对着封盖开启处,上好红卡,打好铅封。

5.6.2 将商标统一贴在封盖下10公分处,商标正中对着铅封,不能歪斜。 5.6.3 包装好的药品存放于仓库待验区,由质量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入库,移入合格区。

5.6.4 下班前做好设备、工具、工作台等卫生清理,并按定置管理要求摆放,填写好生产记录。在生产中有异常情况应由班长报告生产部管理和QA ,解决问题或作出处理。

5.6.5 每个批号的产品包装完毕后,交仓库待验区存放,并挂待检标志;化验合格后,贴合格证,填写成品入库单方可入库。

5.6.6 包装时要注意剔除不合格的包材,并在QA 监督员的监督下销毁。 5.6.7 标签要求使用数、残损数、剩余数三者之和等于领用数,如果数目不符合要查明原因并得出合理解释,并做好记录。

5.6.8 下班前清理包装现场,并搞好卫生,做好批包装记录。

5.6.9生产岗位要分别计算生产收率或包装材料损耗率,生产结束后将各岗位的生产记录收集,检查并进行物料平衡计算,填写工艺查证记录、批统计记录及偏差记录,偏差超出控制标准的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偏差处理并上报生产车间主任、QA 与生产部长。记录整理完毕交车间主任、QA 、生产部长分级审核合格后交质控部审核。

6.黄芩提取物和辅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及检查方法

ZL-BZ-008-00 黄芩饮片内控质量标准 ZL-CZ-008-00 黄芩检验操作规程 ZL-FZ-003-00 饮用水检验规程

ZL-BZ-011-00 黄芩提取物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

ZL-CZ-011-00 黄芩提取物半成品检验操作规程 ZL-BZ-0010-00 黄芩提取物成品内控质量标准 ZL-CZ-0010-00 黄芩提取物检验操作规程 黄芩提取物半成品质量标准

标准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版 有效期:二年

黄芩提取物成品质量标准

标准依据:中国兽药典2010版 有效期:二年

7.包材质量标准

7.1内外包装质量标准与规格

ZL-BZ-036-00 塑料袋质量标准

ZL-CZ-036-00 塑料袋检验操作规程 ZL-BZ-039-00 纸桶质量标准 ZL-CZ-039-00 纸桶检验操作规程 7.2 贮存方法及要求

包装材料必须贮存于专门的仓库,并分类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印有品名、商标等标记的印刷包装材料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应视同标签管理。 8.生产环境

温度18—26℃,湿度30%—65%。

9.工艺卫生

9.1人净化程序

9.1.1进入一般生产区更衣规程

9.1.2进出10万洁净区更衣程序

9.2工作服标准

9.3物流程序

净药材→煎煮→过滤→沉淀→乙醇精制→二次沉淀→干燥→粉碎→混合

→分装→包装→成品(单向顺流,无往复运动)

9.4物净程序:物品→脱外包→生产区。 9.5洁净区消毒

利用臭氧对空间消毒;用75%乙醇, 0.1%新洁尔灭对地面、物品和设备表面消毒。 9.6洁净度

要求为10万级,尘粒最大允许数/m:≥0.5μm ,尘粒≤3500000个/立

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沉降菌≤3个/皿。

9.7设备工具(包括运输工具) 、容器的卫生要求及消毒

9.7.1设备主体在清洁、整齐、无跑、冒、滴、漏,做到轴见光,沟见底,设备见本色,设备周围要做到无油垢,无污水,无油污及杂物,并按规定的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9.7.2工具应清洁,存放在指定地方或工具框内,整齐堆放,专人保管。 9.7.3生产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容器应清洁,表面不得有异物、遗留物。潮湿、高温地区应注意防止发霉及微生物污染,不得有霉斑、菌团。容器具用后立即清洗干净,不得有清洁剂、消毒剂的残留物,以防造成对药品的污染。

9.8操作人员

9.8.1全体员工、身体健康,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一旦发现患有传染病,隐性传染病,精神病,外伤伤口,皮肤病及过敏等症,绝不能继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或与之相关的工作。

9.8.2每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清洁、完好的工作服,工作鞋,戴好口罩,不允许化妆,涂含有粉质的护肤品,不允许戴饰物,手表,通讯器材,工作服按清洁规程统一由洗衣机清洗消毒,并每周洗2次,操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出生产区。

9.8.3随时注意个人卫生、至少每二日洗一次澡,每周洗1-2 次头,不掉头屑,勤理发、剃须、勤剪指甲、勤换内衣。

3

10.成品收率计算和原辅材料消耗定额:

10.1收得率:提取物与饮片重量之比。

收得率%=提取物入库重量/投入饮片重量×100%。 收得率不得低于13.75%。 10.2原料消耗

理论产量:27.5kg ,成品率:13.75%。 原辅料消耗定额表(批次量:200Kg ) 序号

1 2

11.包装材料消耗定额(批次量: 27.5kg) 序 号

1 2 3

材料名称 塑料袋 标签 纸桶

单 位

个 张 个

数 量 1 2 1

原辅料名称

黄芩 乙醇

单 位 Kg Kg

数 量 200

依生产情况而定

包装材料损耗率:

塑料袋:0.3% 纸桶:0.3% 标签:0.5% 合格证:0.5% 12.动力消耗定额

水消耗定额=(生产用水+动力用水+车间内卫生用水)÷单位合格产品数量 电消耗定额=(动力电+照明电)÷单位合格产品数量 13.设备

11

14.1技术安全

14.1.1在通道上设有安全出口。

14.1.2厂房(包括技术夹层)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能切断电源、车间配备消防器材,防火器设专人管理,配备兼职消防人员,易燃品专人管理,限领当班用酒精量,并控制酒精浓度,保持净化空调系统的换气正常。

14.1.3安全用电,所有电器外壳都采用接地保护,为防止紧急停电及其它事,生产区应安装紧急照明设备,移动电灯用36V 低压电, 并带防护罩。

14.1.4机械安全措施:机械马达主要转动部位,装置安全防罩,各工序投料前检查机械部位加油畅通后,试车运转正常方可使用,异常情况,不得操作。

14.2劳动保护

14.2.1劳动用品的配备:应配备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等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4.2.2劳动保护设施:具有粉尘的粉碎等岗位,设置除尘器,符合GMP 规格要求。

15.劳动组织、岗位定员、工时定额与产品生产周期。 15.1劳动组织、岗位定员、工时定额: 岗位 称量、提取 过滤

主要工作内容 中药原料的称量 提取罐的操作

离心机、冷沉罐的操作

岗位定员 2人 2人

工序生产周期 7小时 10分钟

12

沉淀 醇制

乙醇精制的操作

2人 2人 2人 3人

14小时 50分钟 30分钟 50分钟 7小时10分钟 40分钟

二次沉淀、收料、过滤、静置 乙醇回收 干燥

多功能提取罐的操作 干燥机的操作

粉碎、过筛、粉碎机、振荡筛的操作 称量 包装

过筛后物料的称量 内包贴签、包装 外包装箱、贴签

4人 45分钟

15.2工时定额计算公式:

工序工时定额=工序劳动时间÷单位合格产品产量 产品生产周期:3天

一个生产周期的批产量为27-29kg 16 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16.1成品率:实际产量/理论产量×100% 核定指标:成品得率≥99% 16.2物料平衡计算公式: 包装理论收率:99.0%--100%

包装收率=(入库数+留样数)/(入库数+留样数+残损数)×100% 成品理论收率:95.0%-100.0%

成品收率=(入库数+留样数)/理论数×100%

标签平衡计算:使用量+报废量+剩余量×100 领用量

17.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业废水通过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有捕集措施,无废气、废水、废渣污染。

13

 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的管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02年3月19日业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兽药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主管兽药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制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制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均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直接从事兽药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制订人员培训计划,按本规范要求对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与人畜共患病有关或有特殊要求的兽药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其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兽药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厂房设计、建设及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

 2.洁净度级别高的房间宜设在靠近人员最少到达、干扰少的位置。洁净度级别相同的房间要相对集中。洁净室(区)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品种和工艺的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3.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4.洁净厂房中人员及物料的出入门应分别设置,物料传递路线应尽量缩短;

 5.物料和成品的出入口应分开;

 6.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7.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8.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第十一条 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应便于进行清洁工作。非洁净室(区)厂房的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冲击,易除尘清洁。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厂房内应划分生产区和仓储区,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根据兽药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其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的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十五条 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物料入口处须设置清除物料外包装的房间。无菌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再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中传递。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厂房内其它区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第十八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监控报警系统。对生物制品的洁净室车间,上述规定的静压差数值绝对值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兽药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30?65%。

 第二十一条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兽药产生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青霉素类、?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

 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第二十五条 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分开。中药材前处理操作工序应有良好的通风、排烟、除尘设施。

 第二十六条 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并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其洁净程度应与洁净室(区)内的洁净级别相同。

 第二十八条 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的要求,仓储面积应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有序存放。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产品应置于能保证其稳定性的仓储条件下储存。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应分别在特殊的或隔离的仓库内保存。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规定保存。

 仓储区应有符合规定的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或称量室,其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并与兽药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生物制品检验用强、弱毒操作间要分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设置生产和检验用动物房。生产其他需进行动物实验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可采取设置实验动物房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有关动物实验的方式,被委托实验单位的实验动物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 设 备

 第三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生产设备的安装需跨越两个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

 第三十五条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兽药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兽药。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六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七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应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经法定计量部门校验。

 第三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标志。

 第四十条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均应制订使用、维修、清洁、保养规程,定期检查、清洁、保养与维修,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以及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五章 物 料

 第四十二条 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兽药应有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中药材外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来源、加工日期,并附质量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兽药生产所用物料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六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洁净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贵细药材、毒性药材等应在专柜内贮存。

 第四十八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兽医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贮存,未规定使用期限的,其贮存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复验。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五十条 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标签内容包括:兽用标记、兽药名称(通用名、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规格、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生产厂名及地址等。

 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兽用标记、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有效期、贮存、生产批号、生产厂名等。

 必要时标签与产品说明书内容可同时印制在产品标签、包装盒、袋上。

 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刷、发放、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1.标签、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由专人验收、保管、发放、领用,并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及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 卫 生

 第五十二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订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兽药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订厂房、设备、管道、容器等清洁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五十四条 生产区内不得吸烟及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及卫生环境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六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室(区)的工作服应有明显标识,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制度,确定清洗周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培养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消毒后清洗。

 第五十七条 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兽药。

 第五十九条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应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六十条 生产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

 第七章 验 证

 第六十一条 兽药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模拟生产验证和产品验证及仪器仪表的校验。

 第六十二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或主要生产介质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六十三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并制订工作程序和验证方案。验证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验证要求、建立验证组织、完成验证方案的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验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验证目的、要求、质量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条件、测试方法、时间进度表等。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五条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点击下页分享更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153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