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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渔十年是真的吗?为什么长江禁渔?

最近长江封禁十年,长江白鲟被宣布灭绝的消息震惊了很多人,很多人都在咨询消息的准确性。他们也关心长江为什么要封江十年,封江后会不会影响大家的生活。

长江禁渔十年是真的吗?为什么长江禁渔?

当前位置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但据统计,长江“四大鱼”的数量急剧萎缩,苗数较上世纪50年代下降了90%以上。几十年前,一年只有1000头江豚。白鳍豚、中华鲟、白鲟.这些名字在公益广告、研究报告、食品战略中被一再提及,但在现实中几乎消失。

为什么长江要禁渔十年

长江是中国最大的河流,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共有水生生物4300多种,其中鱼类400多种,特有鱼类180多种。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长远发展。

但由于各种人为干扰的长期影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其中,对凉性鱼类的过度捕捞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

长江鱼类数量骤减

长江白鲟(Psephurusgladius),又名象鱼,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它属于白鲟科。最早出现于白垩纪,现仅存2属2种,分布于中国长江和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长江白鲟是我国特有物种,体长两三米。被誉为中国淡水鱼之王,仅次于长江中华鲟。

所谓功能性灭绝,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物种因为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数量非常稀少,以至于在自然状态下已经基本丧失了维持繁殖的能力,甚至丧失了维持生存的能力。

长江鲟鱼将是继白海豚和长江鲥鱼之后,长江流域第三个被宣布功能性灭绝的特有物种。它们灭绝的原因大同小异,都是长江流域的过度捕捞。人类的贪婪导致了这些生物的灭绝。

长江鱼类物种灭绝

此外,也有人对十年禁渔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尤其担心长期禁渔会导致水产品短缺。其实我们日常的水产品大部分来自人工养殖,而不是长江流域的自然捕捞。资料显示,长江干流自然捕捞量仅占全国每年超过6000万吨水产品总量的0.15%。也就是说,长江流域禁渔对水产品供给的影响不大。但是,就像上面提到的“基因库”功能一样,长江虽然在渔业生产中价值不高,但对于改良鱼类基因,实现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或缺的,这就决定了禁渔政策的实施非常重要。

长江十年禁渔是否有必要

据了解,长江禁渔期不能捕鱼。如果你在捕鱼季节偷鱼,你可能会面临罚款。

农业农村部也下发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文件。那么,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禁渔可以钓鱼?为大家整理解读如下:

长江十年禁渔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通告称,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全面打击电捕鱼行为,已刻不容缓

长江禁渔令生效后,江面上的“正规”渔船没了,但不少“三无”船只仍然在江面上大摇大摆,尤其是那些船尾拖着“电拖网”,或船头伸着长长“触角”的电鱼船只,对生态资源的破坏程度非常之大!十年禁渔,不能只是禁了“有证”的渔民,而让这些非法捕捞者钻了空子!

禁渔可以钓鱼?

据了解,长江禁渔期是不可以钓鱼的,禁渔期内如果偷钓可能会面临罚款。

接下来十年的禁鱼期,看似这让很多渔民都失去了收入,但其实在当今的社会之下,机会有很多,即使不靠捕鱼为生,但还可以选择其它的出路,例如说可以通过水产养殖,这不但成为了渔业资源的保护者,而且还不用在每天靠着运气去捕鱼,养殖也就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

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四、其他重点水域

与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间。

五、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特许)捕捞作业需要跨越省级管辖水域界限的,由交界水域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管理。

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六、执法监督管理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施。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原通告规定的淮河干流河段禁渔期制度,在我部另行规定前继续按照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

希望长江“十年禁渔”能够真正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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