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
会没收经营制品、罚款。该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殖户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可以参考经营范围(是从几家畜牧业公司经营范围搬过来的,可以筛选你需要的):奶牛饲养(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定范围);有机肥料的销售;饲料生产(限《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生物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兽药经营(限《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饲料添加剂、畜牧机械、橡胶制品的销售;饲草种植、收购、加工、销售;畜牧养殖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肉鸡饲养、销售;饲养技术咨询与服务;配合饲料(畜禽)生产和销售;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父母代雪山鸡养殖,商品代雪山鸡销售(限分支机构);畜牧用药(生物制品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主观:
营口 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材料包括了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兽药质量管理人员 学历证明 等,关于营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营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3.《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仓库和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清单; 5.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6.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7.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二、营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除 节假日 之外) 三、营口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营口地区办理兽药经营许可手续也是向当地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技术人员的登记表和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的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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