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香蕉土地赔偿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1.房屋——由用地单位会同区、乡人民政府与房屋原所有人或由原所有人推出之代表签订房屋拆建协议书,根据原房间数、规格由用地单位负责拆建至指定的居民区(院墙、棚子、猪圈等,由用地单位发拆建费,由原所有人自建),房屋质量稍高于原拆房屋,并应保证一年内不塌不漏,所需建造、地基等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建成的房屋归原所有人所有,地基归国有,由房屋所有人使用,迁居地区的用水、厕所等,由用地单位根据具体条件适当解决。如原所有人保证建房,亦可由用地单位发给合理拆建费,惟必须取得区、乡人民政府之同意,并予监督。农民迁移时,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迁移补助费。
2.坟墓——须登报通告坟主迁移,限期为一个月,由用地单位发给迁坟补助费。逾期无人迁移者,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用地单位投无主坟迁葬至人民公墓。其在施工中发现的尸骨,亦应由用地单位迁葬人民公墓。对烈士的坟墓,更应妥善迁移。如系少数民族的坟墓,须经本府民政局同意,外侨坟墓须经本府外事处同意,始得处理。
起坟发现的无主殓物,应报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转交市库。
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中的坟墓,应负责妥善保护。如必须迁移时,应与坟主协商解决。
3.农作物——如即将收获,用地单位应尽可能俟收获后再使用,否则,应按该作物常年产量补偿;如为初培植者,按其发育程度及所投资金和劳动力适当补偿,但土地被征用后,用地单位因故不能施工时,应提前通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转知原耕种人继续培植,无偿收获,不得任其荒芜。
4.树木——除原所有人自愿移植或自用者外,成材树按木材价格,不成材树按木柴价格,小树按树秧价格,果木树按三年产量价格,由用地单位补偿,但双方均不得自行砍伐,如因自用或有碍建设必须砍伐时,须报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5.水井——按原井质量及新旧程度,由用地单位补偿。如部分土地被征用,原所有人或原使用人需另凿新井者,应酌情发给新井造价。
6.主要农具——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再使用的水车、新式农具等,得由用地单位留购。
7.用地内如有公共性建筑(公厕、秽水池等)由用地单位径与主管部门联系并负责迁移。
以上农作物、树木、水井、主要农具等的补偿或留购,均须经过评议手续。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214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