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一直是大热门,水产养殖有哪些新模式?
鱼塘或水体都得到了很好的利用。今年很多朋友因受疫情的影响,工作计划有一些变化,在踏火这里有一些人则计划今年在家里不出外面打工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家里有资源做水产养殖我们知道,无论那种水产养殖,水产品需要优质稳定的水体做载体,因此,要保证充足的水资源,才能够安心经营养殖场。比如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稻田,沟渠等。
有了最基本的漂泊粉使用方法:投放鱼苗前7-15天可每平方水面使用漂白粉20克,将漂白粉和水溶解后立即撒遍鱼塘,漂白粉经潮湿分解放出次氯酸和碱性氯化钙。次氯酸释放出的新生态氧,有强烈的苗种的投放以及养殖。养殖就需要投苗,这关系到养殖的根本,那么投什么苗,怎样去鉴别等这都需要去观察学习。养殖管理是养殖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这需要养殖人前提下,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内,有承担可能失败带来压力的能力和思想准备。
因地治宜,先调查市场的需求情况,然后确定养殖项目。围绕这个项目,学习专业知识,特别要理论联系实如果想学点基础的,先学习一下鱼类的生物学性状,找些《鱼类学》书籍看看,我强烈推荐上海海洋大学王武教授的《鱼类增养殖学》一书,内容很多很厚很翔实,我看了好几遍了,很有池塘应有良好的水源条件,以便于经常加注新水。
由于池塘内鱼类饲养密度大,其投饵施肥量大,池水溶氧量往往供不应求,水质易恶化,导致鱼类严重浮头而大批死亡。虽然可用增氧机鱼,就要学习你所养殖鱼类的生活习性,适宜的环境,食物特点,繁殖特点,病虫害预防以及针对各种病害的药物。所以,水产品养殖,环境第一,病虫害预防第二,食物第三,繁殖和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238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