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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8、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9、营业税优惠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综上所述,新的农业税政策将对大规模农业生产进行征收,而对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则不征收。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农民收入提高的步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有直接优惠方式的:免税收入、税额减免、纳税扣除、优惠税率、税收抵免、盈亏互抵、优惠退税;还有间接的优惠方式: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等。下面的文字来叙述几项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9)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2亿元~5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究费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三、减、免税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如速折旧的方法。

八、减计收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人。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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