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地“均田制”从什么时候实行,以及他的发展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北魏初年,中国北方长期战乱,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制的产生 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 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均田制的发展北魏 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 北齐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桑田或麻田20亩. 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见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隋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并课役,六十岁则还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齐之数,但狭乡每丁仅20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职分田五顷.故隋之均田己略为变质. 唐 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1、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2、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桑田与露田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唐代均田制 一.背景: 1.均田制施行之先决条件
必须有大量剩余土地。 2.唐初农民少而耕地多
正合上述条件。 隋末群雄混战
农村经济大受破坏
当时「黄河之北
则千里烟;江淮之间
则鞠为茂草 。」人口锐减
生产力下降
隋初的富庶景象
已不复见。唐高祖建国后
人口只得200万户
太宗贞观时
亦只仅得300万户 。面对这个局面
首要任务是恢复经济生产力
使流亡人口回到土地耕种。而唐初地广人稀
北方的情况尤其严重
与北魏初年面对的局面相若
因此
高祖武德七年便颁下均田法令 。 二.内容: 1.田亩面积: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
亩百为顷。 2.授田法:「武德七年
始定律令
以度田制:五尺为步
步二百四十为亩
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
笃疾废疾给四十亩
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
十分之二为世业
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
身死则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
更以给人。」 a)天下男丁年十八以上
授田百亩
八十亩为口分田
二十亩为永业田。 b)老男笃疾残废各给口分田四十亩
寡妻妾各得口分田三十亩。 c)田多可定其人者为宽乡
少者为狭乡
狭乡受田减半。 d)其地有厚薄
岁一易者
倍授之
宽乡之劣者不倍授。 e)取授皆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课税户
及多丁者。 f)乡田有余以给比乡
县有余
以给比县
州有余
以给比州。 g)诸给口分田
各从便近
不得隔越。 3.住所:良户三口以下给田一亩
每三口加一亩
贱户五口给一亩
每五口加一亩
不入永业田、口分田之限。 4.追田: a)有事落外蕃不还者
有亲属同居
其身分之地
六年乃追
还日仍给。 b)身死之事者
子孙若未成丁
勿追口分田。 c)战伤废疾不追至终身。 5.买卖: a)永业田
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
得卖永业田
流移者可卖。 b)口分田
乐迁就宽乡者
可卖
但卖者不复授。 c)诸买地
不得过半。 d)凡买卖需经官
若无文牒买卖
财没者不追
地还本主。 e)诸田不得贴赁及质押
若从远役外任
无人守业
听赁及卖。 6.工商 a)工商者
宽减半
狭乡不给。 b)诸工商分永业田
各减半给之
狭乡者不给。 7.官人:皇室亲贵、职官、王公、官员皆官阶授田。 「凡天下丁男十八岁以上者
给田一顷。笃疾废疾
给田四十亩
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
加二十。皆以二十亩为永业
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
树以桑榆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定其人者为宽乡
少者为狭乡
狭乡受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
岁一易者
倍授之
宽乡之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
宽乡减半
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
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
得并卖口分田
卖者不复授
死者取之以授无田者。凡取授皆岁十月
授田先贫及有役者
多丁者。凡乡田有余
以给比乡
县有余
以给比州....诸买地者
不得过半
制虽居狭乡
亦听依宽乡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凡买卖皆需经官
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买卖
财没不追
地还本主。诸工商分永业田
各减半给之
在狭乡者并不给。有事落外蕃不还
有亲属同居
其身分之地
六年乃追
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
子孙虽未成丁
勿追口份田。战伤废疾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押
若远役外任
无人守业者
听贴赁及质
官人永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
务从便近
不得隔越。若州归改
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
应依旧受。其城居之人
本县无田
听隔县受。」(唐高祖武德七年规定田制内容) ( 2007-06-01 17:36:43 补充: 答案是d. 80亩
参考: .search.yahoo/search/ *** ?ei=UTF-8&meta=rst=&p=%E5%9D%87%E7%94%B0%E5%88%B6%E5%AE%9A&orig_url=bshlmc.edu/~ch/alexam/econ_hist/field_tong¤t_results_index=1&show_related=&
b.40亩
答案系a 唐代均田制二十亩为口分田,即露田 八十亩为永业田,身为归 ***
参考: 自己
北魏的均田制 产生原因 北魏颁布均田令是在北方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 具体内容 从太和九年(西元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和桑田: ?露田:男十五岁以上给四十亩,女二十亩,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后把田地还给 *** 。 ?桑田:给男人一人二十亩,作为自己的财产,不用还给 *** ,也可以买卖。 *** 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70岁或身死后须将回归还官府。 露田只能种植谷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隋代的均田制 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均田制中,田地授给丁男,并且分成两种制度:一种为公田,称为口分田;另一种则为私田,谓之永业田。而且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衷制度,其目的在于制止土地兼并及增加税收,并鼓励民众垦荒,由 *** 授田,等于是为民置产,使人民从事生产的意愿提高,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唐初的盛况。随着经济之壮大,朝廷能用来授田的越来越少,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参考: zh. *** /w/index?title=%E5%9D%87%E7%94%B0%E5%88%B6&variant=zh-
桑田与露田的最大区别是:露田为君王贵族等所有,分给合乎法规的平民耕种,成年授田,老死还田,国家拥有所有权,百姓只有使用权;而桑田为农民自己开垦之地主要种植桑麻等作物。
词语详解:
桑田:sāng tián
泛指田畴;比喻世事变迁。见唐·韦应物《听莺曲》诗:"伯劳飞过声局促,戴胜下时桑田绿。"
基本含义
桑田为北魏均田令中所受土地的名称。男夫一人给桑田二十亩,可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但限三年种毕。桑田为世业田,身终不用归还官府,恒从见口。奴婢亦依良受桑田。桑田逾限可卖其余,不足可买其缺。至北齐更其名为永业田。
露田:lù?tián?
北朝均田令中一种土地的名称。为种植谷物、不栽树的土地。露田原是无主荒地,无田农民按规定领种,并在死亡和年老的状况下还给政府,不得买卖。《魏书?食货志》: “诸男夫十五以上, 受露田四十亩。”?
基本含义:
露田亦称「正田」,北魏均田令中所受土地之名称。不栽树者,谓之露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受田三十亩,丁牛一头,限四牛。至于老、小、残、废为户主者可受田二十亩,寡妇守志亦然。为别于供休耕所给之倍田,故又称正田。诸地狭之外,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殁则还田,不得买卖。北齐更其名为口分田。
词语例句:
沧海桑田,谓世事之多变。?
中华大地见证了五千年的沧海桑田,更孕育了伟大的华夏民族。
露田死后归还政府,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
杂交稻一般实行轻晒或露田,不宜重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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