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第五条 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第六条 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八条 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九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停止供水。第十条 洗浴业、洗车业的用水户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洗车业等直接耗水的企业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其节水设备、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应当制定使用中水的方案,并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使用中水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因开工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对已安装中水设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可减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 鼓励用水户进行污水处理和使用中水。已接通中水的地区,工业用水和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使用中水。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更换。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第十六条 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
鼓励单位和居民庭院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和渗水井。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禁止销售和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用水生产企业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处以1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从事洗车业的用水户未正常使用节水设备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从事洗浴业的用水户无节水措施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建成的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投入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因开工不足,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也未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安装、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的,责令限期更换,更换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我国城市用水人口和用水需求大幅度增长,供水普及率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但是,城市用水总量基本保持稳定,维持在500亿立方米/年左右。
大量数据说明节水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节水总量看,全国城市1991年至2008年采用各种节水措施节约水量594.98亿立方米,与2008年全年用水总量(500.1亿立方米)相当。
从用水总量来看,与2001年相比,2008年全国城市用水人口增长了36%,城市用水普及率由72.3%增加到94.7%,但城市年用水总量仅增长7%,基本稳定在500亿立方米/年。
从人均综合用水量看,全国城市人均综合用水量持续降低,由1998年的556.3升/(人·天)下降至2008年的390.5升/(人·天),10年下降30%。
经过多年的努力,节水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公德,节水实现了城市涉水节点全覆盖,节水缓解了城市水的供需矛盾,节水成效有目共睹。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城市节水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首先,全球性水资源短缺问题正在加剧,今年世界水日(3月22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清洁饮水已经成为稀缺资源,而且随着气候变化的到来将变得更加稀缺。”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取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资源以维持其经济体系的运转,但大规模的用水却无法通过国际贸易获得保障。
第二,我国缺水状况依然严重。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人均占有水资源不足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同时,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对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所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应长期坚持的一项战略任务。不仅经济活动要节水,城镇人民生活和社会事业的方方面面也要节水;不仅贫水地区要节水,富水地区也要节水;不仅枯水年要节水,丰水年也要节水。
今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还要进一步完善节水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提高节水的法制化水平,切实调动和提高社会各界节水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提高节水工作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加大节水工作责任制。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和市场引导作用促进城市节水工作。发挥水价改革对城市节水的作用。要增强节水减排科技支撑能力,加大节水科技投入和推广力度,并进一步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动员和公众参与。
水的浪费是惊人的。一个关不紧的水龙头,一个月可以流掉1-6立方米的水;一个漏水的马桶,一个月要流掉3-25立方米水,全市如果有60万个水龙头、20万个马桶漏水,一年要损失上亿立方米的水。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基于保护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资源,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最起码的条件——保护水资源。下面笔者就现代生产和生活中如何保护水资源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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