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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太康县周口太康县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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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

周口太康县周口太康县邮编号

周口市位于中国河南省东南部周口太康县,地处沙河、颍河、贾鲁河交汇处。东临安徽省阜阳市周口太康县,西接河南漯河市、许昌市周口太康县,南与驻马店市相连,北与开封、商丘市接壤。

周口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距今有6000多年的文明史。太昊伏羲氏在此建都,炎帝神农氏播种五谷,开创周口太康县了中华民族的远古文明。周口古属陈国,《诗经·陈风》赫然在目。战国末期,为楚都所在地,史称郢陈。秦末农民起义,陈胜在此建立张楚政权。两汉时期,陈为皇子领地,繁荣昌盛,富甲一方。魏晋以来,以淮阳为中心历次设郡置府。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的车牌号是什么?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的车牌号是:豫P,行政级别是:县,人口约:约148.7万人,人口密度为:845人/km,面积约:1759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466000

简介:太康县地处豫东平原,周口市北部,南与淮阳接壤,西与扶沟、西华毗邻,东临商丘市柘城、睢县,北连开封市通许、杞县。全县辖23个乡镇,768个行政村,总面积175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1万亩,总人口148.7万,盛产小麦、棉花,素有"银太康"之称。^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五六千年。夏王太康曾迁都于此,史称阳夏。秦王赢政二十三年(前224年)始置阳夏县,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改阳夏县为太康县,沿袭至今。^历史名人辈出。有秦末农民起义领袖吴广、西汉丞相黄霸、东晋太傅谢安、西晋丞相何曾、东晋文学家袁宏、谢混,女诗人谢道韫、名将谢玄、南朝宋诗人谢灵运等。^文化古迹众多。有文庙、太康墓、吴广塔、寿圣寺塔等,境内有多处仰韶、二里头和商、周、秦、汉时期的文化遗址。太康县为中华谢氏、袁氏、符氏、何氏等姓氏的发源地。素有“天下第一团”美誉的太康道情,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太康文庙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旅游开发前景广阔。^区位优势明显。大广、永登及周商3条高速公路穿越太康县境,与全国高速公路网络相连。311、106两条国道及省道太柘路、民太路在太康县城交汇。许(昌)郸(城)铁路横贯全境,全县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太康电力资源充沛,丹江、葛洲坝电网高压线路输入境内,供电能力增强。信息通讯飞速发展,已形成了覆盖全县,联络全国,延伸海外的数字化通讯网络。^农业资源丰富。太康县是传统的农业大县,主要农作物有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红薯、花生、瓜果等。粮食、棉花、肉类总产量“三位一体”跻身“全国百强县”。2009年,全县粮食总产达到105.6万吨,其中夏粮单产突破千斤,总产、单产分别达到71.73万吨和500.09公斤,连续6年持续增产,再创历史新高,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连片种植西瓜面积达到40万亩,集中发展辣椒面积5万亩,扶持建设大中型蔬菜温棚2800个。新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个,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9个。扎实推进林业生产,顺利通过全省林业生态县验收。大力发展规模标准化养殖,畜牧业增加值11.08亿元,增长6.2%,被确定为全国肉品生产百强县、全国生猪养殖调出大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5万亩、标准良田建设项目1.6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46家。转移安置富余劳动力就业34万人,成为河南省第五批外派劳务基地县。^工业发展较快。全县已初步形成食品加工、棉花纺织、医药化工、畜产品加工、造纸、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规划产业集聚区面积12.5平方公里,融资1亿元,用于道路、水电气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打造工业发展平台。成立县综合投资公司、润丰投资担保公司、聚源土地流转有限公司,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工业名优产品逐渐增多,太康锅炉品牌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达40%,撑起河南锅炉市场“半壁江山”;上海罗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等产品畅销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日本、东南亚等。马头肉联厂生产的五香牛肉、县肉联厂生产的太康肘子、五香猪蹄等产品已打入“超市”,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品牌。通过开展大招商、招大商活动,2009年新增签约亿元以上项目16个。江苏大通钢业锅炉铺机、金板箱挂车、山东恩信特种车辆制造等一批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上海罗福药业搬迁扩建、香港和丰电子玩具及500台布机、恒宝卫生用品等一批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城镇协调发展。科学编制城区规划,完成县城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建设迈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复,确定中心城区规模为26平方公里。新区组装步伐明显加快,县四个班子及财政、税务、计生、卫生、质监、审计、交通、公路等部门先后入驻新区,姊妹工程人民广场和休闲广场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引资兴建了德银商贸城、德银服装城、家电一条街,新建了建业购物量贩、亿星、家家惠等大型超市,活跃了县城商业中心。太康万里大酒店、万鹤赉·天宁购物公园等项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城市功能日益完善,城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区水厂一、二工程竣工,结束了太康无“三厂”的历史。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开展了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市环境卫生明显好转。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完成初步方案。完成12个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城镇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毛庄镇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乡镇,独塘乡轩庄村荣获全国文明卫生先进村。^发展环境宽松。坚持把优化环境作为“一号工程”,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己任,思发展之策,谋发展之举,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深化行政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切实解决“前店后厂、两头审批”问题。严肃查处“四乱”、“四难”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和情节恶劣的问题严查重处、快查快办。建立制约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制度,严格实行发展问责、执法问责、服务问责、落实问责,在全县上下真正形成浓厚的发展氛围,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加快发展是形势的需要,富民强县是人民的愿望。县委、县政府正在周口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秉持心齐风正不折腾、心无旁骛抓发展的理念,谋发展之势,鼓实干之劲,聚和谐之力,用勤劳和智慧、热情与拼搏、实干加开拓,吹响追赶跨越的号角,谱写和谐发展的新篇章,奋力实现太康“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2021年3月,太康县上榜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2021年1月,第四批河南省食品安全达标县(市、区)名单出炉,太康县上榜。^2020年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认定太康县为全国第五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020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太康县上榜。^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肉类生产百强县第90名。^2005年,太康县位列2005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17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第50名。^2004年,太康县位列2004年度全国粮食生产百强县第57名。太康历史悠久。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五六千年。夏王太康曾迁都于此,史称阳夏。秦王赢政二十三年(前224年)始置阳夏县,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改阳夏县为太康县,沿袭至今。

河南太康县是哪个市?

周口市。

太康县周口太康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太康县,位于河南省东部、黄淮平原西北部、淮河支流涡河上游。东临柘城县、鹿邑县周口太康县,南接淮阳县、西华县,西连扶沟县,北靠通许县、杞县、睢县,总面积1759平方千米。

行政区划周口太康县

太康县下辖15个镇、8个乡周口太康县

城关回族镇、常营镇、逊母口镇、老冢镇、朱口镇、马头镇、龙曲镇、板桥镇、符草楼镇、马厂镇、毛庄镇、张集镇、清集镇、大许寨镇、转楼镇、城郊乡、杨庙乡、王集乡、高贤乡、芝麻洼乡、独塘乡、五里口乡、高朗乡。

22个居委会,754个村委会,2319个自然村。

周口东站如何到太康县

从周口东站到太康县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周口太康县

1. 公交车:在周口东站乘坐前往太康县的公交车。具体的线路和班次可以咨询当地的公交客运公司或者在车站的查询服务台获取。

2. 长途汽车:在周口东站乘坐前往太康县的长途汽车。在车站的售票窗口可以购买到太康县的车票周口太康县,具体的发车时间可以咨询车站工作人员。

3. 打车:在周口东站打车前往太康县。出租车是比较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周口太康县,但需要注意与司机谈好价钱和路线周口太康县,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出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前往太康县。

周口市太康县是几线城市

这个地方应该是五六线城市了,不过小县城都比较适合居住。太康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东部、黄淮平原西北部、淮河支流涡河上游。东临柘城县、鹿邑县,南接淮阳区、西华县,西连扶沟县,北靠通许县、杞县、睢县,总面积1759平方千米。[9]截至2016年,太康县总人口146.5万人。[17]截至2021年10月,太康县下辖15个镇、8个乡。

河南省太康县邮政编码是

太康县邮编是461400。太康县隶属于河南省周口市,位于河南省东部,地处华北平原南部,东临商丘的柘城、睢县,北连开封市通许、杞县,西与扶沟、西华毗邻,南与淮阳接壤。

太康县属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稍有倾斜,海拔45.5 ~59.5米,西北高,东南低,地面高度差14米。自然坡降为1/5000 ~ 1/6000,最高点位于县西北常营镇后姚村,最低点位于县东南张集镇太康寺村。

太康县自然地理情况简介。

根据中国科学院气候区划,太康县为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属暖温带季风气候,春夏秋冬四季分明。年日照时数2049.3小时,年平均气温14.8℃,年降水量477.5毫米。

太康县处淮河流域,因历史上黄河水泛滥改道,故水系紊乱。境内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3条,分属涡惠河水系、沙颖河水系和茨淮新河水系,均为季节性河流,枯水期时常断流无水。太康县境内土壤属潮土类,分为黄潮土和盐化潮土两个亚类,共包括4个土属、25个土种。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 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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