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食品公司销售蔬菜超过500万以上还要缴税吗
法律解析:
根据具体产品纳税,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出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除其他规定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维修维修维修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开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向买方征收的增值税额为销售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必须按外汇市场价格换算成人民币。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低廉,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允许从销售税额中扣除的进口税额,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外,限于以下增值税扣除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1)销售人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2)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的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可以销售蔬菜
1、销售蔬菜收入14.6万元,销售大米收入18万元,适用13%税率。
2、适用17%税税率的,有销售熟食品收入8.7万元,日用品及家电的178.5万元,
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米准予抵扣进项税:(20X13%+1X7%)X(1-30%)=1.87万元,
4、平销返利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5、应缴纳增值税税款:(14.6+18)/(1+13%)X13%+(8.7+178.5)/(1+17%)X17%-1.869-10.53/(1+17%)X17%=3.75+27.2-1.87-1.53=27.55万元。
是的
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核定进项包括直接销售大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2、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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