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溢价多少算违法
国家对商品溢价多少算违法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种类不同,市场需求程度不一,具体超出多少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商品溢价受以下因素影响:
1、产品采购成本
不管做什么都是存在成本的,没有一上来就赚到钱的,所以要考虑的第一点就是采购成本。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研发制造经费、运输成本、工厂本身所得利润等方面,有创新思想的卖家可能会在此基础上做稍微变动,成本也会再增加一点。
2、产品质量
卖家有的是自己有工厂,产品品质方面不用担心,没有工厂的卖家需要在市场上采购,采购商品品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商品定价,进货成本高的卖家再稍加利润,整个商品包装下来定价不会低。
3、期望利润
卖家的预期利润也是影响定价的一大因素。卖家将商品售卖出去需要投入前期的大量人力物力成本。
根据对产品本身会取得的市场反应去考虑是否对成本加大利润,判断有没有必要投入过多成本,想要取得的利润又是多少都会反映在定价上。
4、市场供求比
竞争对手市场所需对产品价格也有很明显的落差比。当一个新品出现大受欢迎而库存又不充裕的情况出现,商品供小于求,物以稀为贵价格会随之上涨。
也可以成为饥饿营销;当卖家准备了大量存货,买家购买的时候选择多样化,为了增大产品竞争力,价格下调也是不可避免的。
5、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是免费的最佳的老师,在一个相对来说较大的购物平台上,一个产品肯定不止一个卖家,与竞争对手价格相差太大不是明智的选择,竞争对手的定价是卖家定价,调整的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蔬菜查出农药超标销售者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检测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蔬菜抽检不合格处罚标准如下:
1、从市场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从餐饮单位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蔬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news/1_657857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