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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总 则

拍卖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条 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企业和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核;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拍卖行业协会依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拍卖师考试、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四条 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可以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及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简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途径

一、公司背景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58号)文件精神,在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质检局、金融办、证监会的支持下,经省工商局核准,成立了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联通公司合作,搭建了河北省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拥有覆盖全省乡村的经营网络体系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组织体系,下辖新合作集团、农资公司、盐业公司、棉花公司、土产公司等12家企业,15个专业协会。全省系统有11个市级社、152个县级社、1766个基层社、5400专业合作社、1080个农合联分会,汇集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四大流通网络的608个龙头企业,70202个终端网点,为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有形网络基础。

二、业务范围

为从事农副产品、农资农机、优良品种、农技推广、废旧物资、日用消费品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需的信息发布、合同订立、质量检测、仓单融资、资金结算、仓储物流、货物交割、风险管控等全程服务。

三、交易方式

1、挂牌交易。为实施订单农业而设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需双方,均可将商品的产地、品牌、质量标准、价格、供应或需求量、交货地等信息制成订单,挂在交易平台上,通过平台撮合成交,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

2、招标拍卖。为大宗农产品集中买卖而设立。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或商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及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大中型企业食堂等团体性消费单位,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所需农产品招标;农产品生产企业、仓储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遇有农产品集中上市、库存轮换等情况,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拍卖。交易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调剂市场供需平衡,平抑市场物价。

3、即期交易。为引领农产品价格走势而设立。交易商根据自己对某一产品行情的判断,通过先买入订立合同,后卖出转让合同;或先卖出订立合同,后买入转让合同,增加盈利或减少亏损,平抑价格剧烈波动。

4、分中心交易。为某一区域的特色产品分包经营而设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上下游客户资源的单位,可申请分包经营交易平台的某一品种或某一地域的电子交易业务,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在中心的监管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用审批成立新机构,无需投资,就可在本地开办电子交易分中心。

5、自助选货平台。为客户自由选货而设立。客户在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后,可在自助选货平台自主选择所要交割的货物及其品种、产地、质量、交割地、运输方式等,实现实物交割。

四、服务功能

1、仓储物流服务。中心统一监控交易商品在指定仓库的进出、库存、质量、包装、质检等情况,协调物流配送,提供跟踪服务。

2、交收服务。监督交割双方按合同规定、交割程序、质量标准,按时在指定地点完成货物交割。

3、质量监测服务。按省质监局授权,会同省质检院,为会员提供商品质量标准制定、质量检测报告等服务。

4、融资服务。与多家银行合作,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仓单质押、商品质押等融资服务。

5、产品展销服务。为会员、企业和各界人士举办网上新闻发布、产品推介、招商洽谈、样品鉴赏、专题展览等服务。

6、免费发布供求信息。登陆和浏览平台的客户、消费者等均可通过平台发送供求信息,经中心审核后发布。

7、手机服务。客商可通过手机观看平台的商品行情,实时报价,接收平台的信息提示,上网交易等。

8、其他服务。根据会员服务中心和会员的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五、运营模式

1、河北省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涉农企业电子交易提供规范、便捷、公正、安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负责平台推广维护、交易规则制订、各类会员招商、各类业务的协调、各类交易资金结算、会员和客户投诉、各类风险防控等。

2、有实力的企业、经营团队可分包经营某一交易方式、某一交易品种、某一服务功能、某一区域的电子交易业务,在中心的监管下,按照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利用自己长期积累的资金实力和业务关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和发动上下游客户上平台开展相关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中心依托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在全国的东北、西北、西南、华中、华南、华东、华北、港澳台地区和全省11个市设立会员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发动、培训、指导当地的供应商、采购商、仓储商、物流商、分包商、投资商等会员到平台参与交易,通过挂牌、竞价、即期等方式销售产品、采购原料、提供仓储物流服务、开设分中心。

4、各类会员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基本资料、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签署《入市协议书》,分配席位号,便可入市交易。

5、合作共赢,让利会员。每成功一笔交易,中心收取的广告服务费、交易服务手续费、实物交割服务费、融资服务费、信息资讯增值服务费等,按合作共赢、让利会员的原则,根据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等实际情况,与会员服务中心和会员商定收取和返还比例,按合同规定划转。

六、监管方式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精神,防范控制各类风险。

1、先进便捷的交易系统。采用国内领先易于操作的电子交易系统,并与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合作,确保网络运营顺畅安全。

2、建立公开、透明、公正、安全的交易管理机制,严禁股东参与买卖和炒作,严禁交易商的严重投机、恶意炒作和价格操纵等行为。

3、与多家银行合作,完善交易保证金和资金账户监管机制,通过三方存管,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汇划便捷。

4、专门设立资金结算部,全程实时监控会员和客户在各家结算银行的资金出入、沉淀和保证金存管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派出监事监督。

6、建立会员和客户监督举报机制。设立投诉举报专线,专人受理,一旦有人举报和投诉,立即查处,采取约谈、冻结交易资金、直至清理出场等多种措施,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成立,是获天津市委、市政府部门支持,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并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及天津市金融办正式备案的专门进行大宗农产品现货交易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顺应中国农产品发展趋势,以最先进的非标准化交易模式为依托,力争创建一流的商品交易平台,成熟的金融服务平台、优质的信息咨询平台、迅捷的物流供需平台、 权威的商品定价平台, 从而推动农产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日新月异。

市场秉承诚信、公正、责任的发展理念,以物畅其流为基础,聚源兴市为依托,润泽国桑为最终的战略发展目标。通过踏实周到的服务,促进交易、信息、物流、资本的有效融通, 搭建起企业发展和融合共赢的现代化桥梁。

天津汇港具有以下四点优势:

一、现货交易平台更放心

天津汇港主要是以极强西北地域特色和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名优商品为交易对象,实行非标准化多种交易模式,通过市场的现货交易平台让更多的客户了解西北农产品并提升其在国内的知名度以此来带动西北地区区域发展。

二、金融服务平台更安全

天津汇港通过对农产品流通产业的实际情况深入调研,以及与中国工商银行进行资金第三方监管的深度合作,为广大经营者和投资者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用,银行监管及时高效,使得交易资金安全性得到了可靠的保证。

三、信息服务平台更透明

天津汇港是面对全国的综合性市场,买卖双方通过公开竞价形成的成交价格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超前性,是不同交易者对市场供求关系的认识和对未来市场预期的综合反映。同时,市场的农产品价格也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与反映若干间断时点的实际现货价格相比,所交易的现货价格能够动态地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供求关系,交易者在此平台上面看到的信息更具有透明性和权威性。

四、物流服务平台更快速

天津汇港物流服务的重心在于深入挖掘西北、西南以及全国的农业资源,通过市场调剂,就近提货的经营模式,满足不同地区客户的实时需求,实现农产品商品资源与电子商务的优势互补。使其物流速度更快捷,物流服务更优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大力推进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的新一轮改革,还农村以公平的发展环境、让农业有公平的产业地位,给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才能真正走向坦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才能顺利推进。

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给农民50年以上的稳定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权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使用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制度的关键在于消除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流通的国家垄断。逐步建立一批上规模的农产品中转市场、拍卖市场以及期货交易市场。从供应链的角度构建农产品流通平台,通过标准化和信息化来提高农产品的流通效率。

三、推进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一是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坚决杜绝借公共利益为由低价侵占农民耕地;二是对于城市工商企业经营用地等,要在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再实行国家先征用后转让的办法,以彻底杜绝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寻租现象。三是要充分考虑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大幅度提高国家征地的补偿费、安置费标准,使“失地农民”能够获得第二、第三产业就业和在城镇居住的必要资本,为“失地农民”提供能够参加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的费用。四是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拍卖获得的土地净收益,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解决“失地农民”的福利;五是在土地征地过程中,政府应给予村集体组织一定比例的非农建设用地,允许其自用或入市交易。

四、推进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最根本的问题是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的自由,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户籍制度的身份内涵,取消农业和非农业、城镇和农村的严格户口限制;第二步是允许国民跨区和跨乡流动;第三步是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由国家根据宏观的社会需要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彻底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赋予农民完整的人权地位,使农民在社会化的竞争中能够享受制度和人文环境的平等对待。

五、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改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问题。二是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将农业发展银行改建成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并利用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网络,发展委托业务。三是国家应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切实改变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局面,对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进行保险,以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六、推进农村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构建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和保障体系。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体系包括:1、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采取政策扶持措施;2、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培训体系;3、消除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政策与措施。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体系包括:1、对失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其过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为农民提供相当于每年土地获益水平的失业最低生活保障;2、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医疗保险制度;3、农村剩余劳动力子女教育保障制度。

七、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革原来主要涉及国有单位的福利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面,逐步建立农民与市民、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平等一致的、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织一张社会安全网。

八、推进公共财政支农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加自觉地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努力解决农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通讯难”等实际问题,保证农村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对农业的综合支持力度,同时,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吸引和带动全社会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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