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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农作物、家畜家禽和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立生态农业试验区、示范区,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优先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地、重点治污的江河湖泊流域和名、特、优、新、稀农产品集中产区及农业商品基地、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等地方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设施;确需建设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十一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绿色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范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审定,颁发证书和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配方施肥技术;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递减化肥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十三条 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严加监督管理。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第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膜。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及时清除、回收残膜。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和开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大力推广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成果。不得露天焚烧或者向水体弃置农作物秸秆。

合理使用农药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需要找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督局,需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仓储场所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设施、设备。

经营农药要的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等,各地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合理使用农药应遵循以下原则:对症下药、适期施药、采用合理的用药量和用药次数、选用适当的剂型和施药方法、轮换用药、混合用药、看天气用药。

农药应用需遵循的原则:

一、防病低浓度,治病高浓度。

这是农药科学使用的第一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治病也不能浓度过高,否则易产生抗药性和药物浪费,同时也易产生药害。

二、交换用药,混合用药。

一种农药效果再好,也不要在一茬作物上使用超过3次以上。最好2-3种具有不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混用。不同的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既增加了防治的效果,又降低了病虫草害的抗药性。当然,也可以同时加上一种或几种营养、防病、提高免疫力的叶面肥或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均匀喷施,定量用药。

喷雾器的压力要足,雾化要好,喷出的是雾而不是雨。喷药是要喷施叶片两面和茎秆,做到细致均匀,不能漏喷或重喷,以免造成防治效果不佳或农药药害;不能将两喷雾器或三喷雾器的药加到一喷雾器里喷施,这样无形中加大了浓度;更不能该喷三喷雾器才能到位的,为了省事,只喷了两喷雾器,甚至一喷雾器。否则,治病冶虫效果差,甚至越打越严重。

四、喷药时适当增加优秀展着剂,以提高防治效果。

优秀展着剂就是通过提高喷洒的药液在植物茎叶和害虫、病原菌体表的湿润和展开能力,从而充分发挥药效的助剂。有些也可叫表面活性剂,可降低水的表面张力,增加水溶液或水悬液在茎叶和虫体表面的湿展能力。有些害虫体表有蜡质层,水难以湿润和展着,加上了展着剂以后药剂就能更快地侵入害虫体内,防治效果大大提高。常见的展着剂如:有机硅、渗展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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