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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假兽药是指以假充真的假药。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

劣兽药是指兽药的质量不符合兽药质量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而是以劣充优、质量低劣的兽药。国家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劣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超过有效期的;因变质不能药用的;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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