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62条释义
法律分析: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再给你说说这事,这事挺不好弄的。
这里面涉及了两个法律法规,即《兽药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
首先《兽药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兽药经营企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但该法规在罚则中,也就是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并未对经营人药的兽药店有明确罚则,仅有责令改正。
其次《药品管理法》,在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在附则第一百零二条中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即“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及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该法对无证经营有明确罚则
所以,就你这个问题,兽药店售人用药品肯定是违法,应定义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处罚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兽药管理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但因此行为不应受兽药执法人员管辖且已有法律法规明确管辖,所以将其弱化,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指的是养殖环节,即养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适用。如果你为兽药执法人员,那此事建议通知或移交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说这事不好弄是因为涉及平行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以上供参考。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234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