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调整有哪些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民以食为天。无论置身繁华都市,还是深居山乡村野,世上的滋味在餐桌上千回百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对食品的质量保证,在2022年进行了修订,共八章节八十一条。下面带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修改了哪些内容?附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实施中,需要注重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形成合力,不仅要保证在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农产品,还要保证在储存、运送、交易、加工等环节的绝对安全,强化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1.现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以上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修订前后对照表部分内容,盼望能帮忙到有需要的小同伴。
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也就是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扩展资料:
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园艺植物
(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①新鲜水果。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3、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4、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1、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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