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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第12号令),共八章四十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明确法律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11月25日联合公告发布(第231号公告)。《办法》对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

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涵义通俗易懂。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农业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基一六0五、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公告的有关事项如下:

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化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中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剂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化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果树上,甲拌磷在果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他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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